当两家公司之间发生涉及商品买卖、服务提供或金融交易时,夫妻双方作为董事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关联方,是许多企业和会计师关注的问题。在实践中,许多人认为只有当存在出资或直接控制关系时,才会产生关联方关系。然而,, 第132/2020/ND-CP号法令 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了许多确定关联方的情形,包括经营企业的个人之间的关系。.
以下文章将根据以下规定对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分析: 企业法 2020 以及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同时明确了关联方的认定条件、可扣除费用的规定以及义务。 关联方交易申报 以及免除准备工作的情况 关联交易概况, 这有助于企业遵守法规并降低税务风险。.
如果夫妻二人分别担任两家公司的董事,并且进行交易,他们是否属于关联方?
要确定担任两家公司董事的已婚夫妇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首先需要参照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第 5 条关于关联方案件的规定。.
- 一方直接或间接参与另一方的管理、控制、出资或投资;;
- 双方直接或间接受制于另一方的管理、控制、出资或投资。.
然而,为了进一步阐述这一原则,《第五条》第二款详细列出了被视为关联方的情形。具体而言,《第五条》第二款第g项规定:
两家企业在人事、财务和业务运营方面由与以下人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员管理或控制:配偶;亲生父母、养父母、继父、继母、岳父母/公婆;配偶的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儿媳、女婿;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姻亲(姐夫、嫂子、弟媳、儿媳、女婿);祖父母;孙子女;姑姑、叔叔、侄子/侄女。.
因此,如果夫妻二人是两家有交易的公司的董事,并且这两家公司由夫妻二人管理或控制,则根据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第 5 条第 2 款 g 项,这是确定关联关系的法律依据。.
了解更多: 企业与家庭企业之间的交易。.
这两个企业有必要直接相互控制吗?

这是企业在评估联盟关系时经常引起困惑的领域之一。.
许多企业认为,关联公司只有在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或对其业务运营拥有控制权的情况下才成立。然而,第132/2020/ND-CP号法令规定了多种确定关联方的情形,其中第5条第2款g项规定了一种特殊情形。.
根据该规定,法律会考虑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或控制企业的情况。因此,两家企业之间不存在直接控制关系或股权关系,并非排除关联关系的唯一依据。.
换句话说,在考虑夫妻二人担任两家涉及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的情况时,企业需要全面比较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第 5 条规定的所有标准,而不是仅仅关注所有权或投票权。.
两家公司之间的服务费可视为可扣除费用的条件。

根据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的规定,确定两个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后,企业需要特别注意关联方之间产生的服务费的确认条件。.
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第 16 条第 2 款规定,纳税人如果完全符合规定的条件,可以在确定应纳税企业收入时将服务费作为可扣除费用。.
服务必须具有商业价值、财务价值和经济价值。
其中一项主要条件是,所提供的服务必须具有商业、金融和经济价值。. 这意味着该服务必须为使用该服务的企业带来真正的利益,而不能仅仅是为了操纵利润或在关联方之间转移利润而设计的交易。. 企业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已提供该服务,并且该服务为其运营带来了真正的价值。.
服务必须直接支持生产和业务活动。
除了具有商业价值外,服务还必须直接支持纳税人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例如,如果管理咨询、信息技术、营销、物流、培训或技术支持服务直接支持企业的运营,则企业可能会产生相关费用。.
相反,企业需要参考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第 16 条的规定,以确定哪些费用不符合条件或属于不能作为可扣除费用的情况。.
服务费必须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另一项重要要求是,服务费必须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根据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对于性质相似的服务,关联方之间的服务费或服务成本分配方法必须在整个集团内统一适用。.
公平交易原则旨在确保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价格不会扭曲税收义务,使其与类似条件下独立方之间的交易价格有所不同。.
企业需要准备的文件和记录。
为证明服务费可以抵扣,纳税人需要按要求保存完整的记录。需要准备的文件包括:
- 服务协议。.
- 按要求提供发票和付款单据。.
- 证明服务实际提供的证明文件。.
- 关于服务费计算方法的说明。.
- 成本分配标准(如有)。.
- 对类似服务统一适用的定价政策或成本分配政策。.
对于涉及执行专门职能或集团协同增值职能的中心的交易,企业还必须根据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第 16 条的规定,确定这些职能产生的总价值以及根据每个关联方的价值贡献进行适当的利润分配。.
如果夫妻双方都是两家公司的董事,并且有关联交易,他们是否需要申报这些关联交易?

在确定一对已婚夫妇作为两家公司的董事,存在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所定义的关联方交易后,企业需要进一步确定其申报义务并准备转让定价文档。.
这在实践中是一个常见的误解,尤其对于小型企业或关联方交易规模较小的企业而言。许多企业认为,免于编制转让定价文档意味着无需申报关联方交易。然而,现行法规并非如此定义。.
有关联方交易的企业必须提交纳税申报表。
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规定,有关联方交易的纳税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按照该法令附件的规定申报这些交易的信息。.
本声明的目的是为税务机关提供依据,以便根据税收管理法律对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进行监控、评估和管理。.
因此,当夫妻二人担任两家公司的董事,且这两家公司之间存在交易,并且该业务属于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第 5 条所定义的关联方交易范畴时,他们需要全面审查其纳税申报义务和企业所得税结算文件。.
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免除编制转让定价文档文件?
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第 19 条第 2 款 a 点规定,纳税人仍须按照附录 I 申报和确定转让定价,但如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则可免于编制转让定价文档文件:
- 该纳税期内产生的总收入不足 500 亿越南盾。.
- 该纳税期内发生的所有关联方交易的总价值低于 300 亿越南盾。.
由此可见,法律同时规定了两个条件:收入和关联方交易额。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免于编制转让定价文档。.
参见: 关联方交易无需提供任何文件。.
一个现实生活中的例子,一对夫妇都是两家公司的董事,并且有业务往来。
为了帮助理解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的实际应用,以下是一些常见场景。.
案例 1:两家公司买卖商品。
A公司由妻子担任董事,B公司由丈夫担任董事。两家公司都从事生产活动所需的原材料买卖交易。.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参照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第 5 条第 2 款 g 项的规定来确定关联方关系,并履行规定的相关义务。.
案例 2:两家公司达成服务提供交易。
A 公司向 B 公司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如果服务费完全符合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第 16 条第 2 款 a 项规定的条件,则该企业在确定应纳税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考虑将其作为可扣除费用。.
同时,企业需要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完整保存合同、文件、发票和其他能够证明提供服务的材料记录。.
案例3:两家企业之间的资产租赁
妻子的公司将办公场所租赁给丈夫的公司。由于这是一项符合相关法规定义的关联企业交易,因此双方企业必须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现行法规规定的申报义务。.
常见的商业错误
在就关联方交易文件提供咨询和准备工作的过程中,MAN – Master Accountant Network 发现许多企业由于对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的规定缺乏全面了解而犯错。一些常见的错误包括:
- 如果没有出资关系,则不被视为关联方。.
- 如果两家公司没有直接控制关系,就不会产生关联方交易。.
- 未能审查企业管理者之间的关系。.
- 未在交易发生时申报关联方交易。.
- 人们误以为免于编制转让定价文档就等同于免于申报交易。.
- 未能保留完整的合同、发票和证明服务交易的文件。.
- 没有审查根据公平交易原则确定交易价格的条件。.
当夫妻二人同时担任两家有业务往来的公司的董事时,企业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当夫妻双方同时担任两家公司的董事,且两家公司之间存在交易时,公司应从交易发生之日起就主动审查这些交易,而不是等到税务结算期。具体而言,应采取以下步骤:
- 根据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第 5 条正确识别隶属关系。.
- 对披露关联方交易的义务进行全面评估。.
- 比较第 19 条规定的豁免编制转让定价文档的条件。.
- 根据独立交易原则确定交易价格。.
- 准备所有必要的合同、发票、收据和文件,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
- 定期审查一年中发生的所有交易,以确保报告准确无误。.
从一开始就准备好必要的文件,可以为企业节省时间,最大限度地减少错误,并更容易向税务机关解释相关事宜。.
总结
如果夫妻双方同时担任两家公司的董事,且存在交易往来,企业需要依据2020年《企业法》和第132/2020/ND-CP号法令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以正确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及相应的纳税义务。除评估关联方关系外,企业还应确保完全履行申报义务,核实是否符合豁免编制转让定价文档的条件,并为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准备完整的文档。.
从一开始就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仅有助于企业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审计和检查的风险,也为透明有效的税务管理奠定了基础。如果企业在识别关联方关系、申报关联方交易或编制关联方交易定价文件方面仍存在困难,则应咨询相关资源。 关联方交易咨询服务 向 MAN – Master Accountant Network 等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咨询公司寻求指导,以获得针对您具体情况量身定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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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对已婚夫妇担任两家公司董事并有业务往来的常见问题。
是的。根据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第 5 条第 2 款 g 项规定,夫妻双方均担任管理职务的两家公司被视为关联方,无论他们实际上是否相互控制。.
如果两项收入均低于 500 亿越南盾,且关联方交易低于 300 亿越南盾,则根据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第 19 条第 2 款 a 项的规定,该企业可免于编制转让定价文档文件。.
是的。根据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第 19 条第 2 款 a 项的规定,企业仍然有责任按规定申报附录一中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夫妻二人分别担任两家公司的董事,这两家公司有业务往来但互不控制,它们是否属于关联公司?
关联方交易金额低于 300 亿越南盾的企业是否需要编制价格确定报告?
如果我无需准备转让定价文档,是否仍需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