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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 | 25/06/2026

关联方交易中的利息支出限额以及企业需要了解的计算方法。

在关联方交易中控制利息支出是企业在与关联方进行贷款时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未能正确确定可抵扣利息支出可能导致这些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结算时被拒绝。第132/2020/ND-CP号法令规定,基于EBITDA,关联方交易中产生的利息支出上限为30%。.

本文总结了所有现行法规,从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的核心原则到突破性的变化。 第20/2025/ND-CP号法令 这样做是为了帮助企业了解法律方面的问题,并了解自身在整体形势中的地位。. 

关联方交易中的利率上限是什么?

利息支出限额是一种机制,旨在限制关联方交易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的利息支出比例。该规定的核心目标是打击通过债务工具进行的转让定价,即防止关联方人为抬高利率或未偿债务,从而侵蚀越南的应纳税利润。.

本规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第132/2020/ND-CP号法令(自2020年12月20日起生效,适用于2020纳税年度,取代第20/2017号法令和第68/2020号法令)。本规定仅适用于与法令第5条所定义的关联方存在交易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存在关联方的企业不受本规定的约束。.

30% EBITDA 限制是根据第 132 号法令确定的。

Mức khống chế lãi vay trong giao dịch liên kết 30% EBITDA
关联方交易利息支出上限 30% EBITDA

根据第十六条第三款 第132/2020/ND-CP号法令, 对于有关联方交易的企业,扣除期间内发生的存款和贷款利息(包含在可扣除费用中)后的总利息支出不得超过该期间的经营净利润总额加上该期间发生的净利息支出和折旧费用。.

不可抵扣的利息支出部分将结转至下一纳税期,如果下一纳税期的可抵扣利息支出总额低于上限,则该部分利息支出可以抵扣。结转期限为连续期限,且自利息支出发生年度起不超过5年。. 

最令人困惑的一点: 该限额适用于企业的全部利息支出,而不仅仅是与关联方发生的利息支出。这意味着,一旦企业被认定为存在关联方交易,即使是来自普通银行的利息支出也会被计入30%限额的计算中。这正是许多国内企业受到负面影响的原因,也是修订和颁布第20/2025/ND-CP号法令的直接原因。.

如何根据第132号法令计算可扣除的利息支出

Khống chế lãi vay trong giao dịch liên kết và cách tính chi phí lãi vay được trừ
限制关联方交易中的利息支出以及如何计算可抵扣的利息支出。

为了确定可接受的利息支出比例,企业可以遵循以下步骤:

第一步:确定净利息支出。

一般业务:

  • 本期发生的利息总支出;;
  • 减去存款所获得的利息;;
  • 减去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

计算结果为净利息支出,用于与 30% 限额进行比较。.

步骤二:确定 EBITDA

在此背景下,EBITDA 指的是:

EBITDA = 营业净利润 + 净利息支出 + 折旧费用

获得 EBITDA 后,该企业使用 30% EBITDA 来确定最大可抵扣利息支出。. 

最高可抵扣利息支出 = 30% x EBITDA

里面:

净利息支出 = 已发生利息支出 – 存款利息 – 贷款利息

例子: 假设越南的X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电子元件的公司,该公司在该期间具有以下财务指标:

  • 业务运营净利润:100亿越南盾
  • 利息支出:80亿越南盾
  • 存款和贷款利息收入:10亿越南盾
  • 折旧费用:30亿越南盾。.

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步 指标如何计算结果
净利息支出利息支出——存款利息 70亿越南盾
2计算 EBITDA 利润 + 净利息支出 + 折旧200亿越南盾
3扣除上限。30% x EBITDA60亿越南盾
将利率与利率上限进行比较。利率上限超出天花板 
5该期间应扣除的金额该期间的免赔额等于免赔限额。 60亿越南盾
6超额部分(不可抵扣)净利息支出 – 可扣除部分10亿越南盾将结转至后续分期付款,最长可达5年。

重要提示: 如果 EBITDA 为负值(企业出现净亏损且折旧不足以抵消亏损),则 30% 条款的抵扣上限将非常低甚至为零,这可能导致大部分利息支出无法抵扣。这种情况较为敏感,需要在准备纳税申报表之前仔细审查。. 

参见: 关联方交易利息计算公式。.

第 20/2025/ND-CP 号法令的重要更新

这是所有企业必须更新的关键部分,以避免误用法律。2025年2月10日,政府颁布了第20/2025/ND-CP号法令,修订并补充了第132/2020/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该法令自2025年3月27日起生效,并立即适用于202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

第20/2025号法令中最值得注意的修订包括:

将独立信贷机构排除在关联方范围之外。

此前,如果银行或信贷机构向企业提供的贷款超过一定限额,则该银行或信贷机构可能被视为关联方,导致该企业受到利率上限的限制(30%)。尽管双方完全独立,且不存在所有权关系。第20/2025号法令对第5条第2款d项进行了如下修订:

如果贷款人或担保人是独立信贷机构(根据信贷机构法运营),不参与借款企业的管理、控制、出资或投资(反之亦然),则该贷款关系不被视为关联方关系。.

因此,这些企业的利息支出部分不再受 30% EBITDA 上限的限制。.

参见: 银行贷款是否属于关联方交易?.

明确通过贷款融资识别关联关系的标准。

只有当借款企业对贷款人或担保人的未偿债务总额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会形成以贷款为基础的关系:该债务至少等于所有者权益的 25%,并且占借款企业未偿中长期债务总额的 50% 以上。. 

增加协调职责

该法令修改了第 21 条第 2 款,更明确地规定了越南国家银行在协调提供信息和控制关联方之间的金融交易方面的责任。.

替换附属信息附录 I

根据第 20/2025/ND-CP 号法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也进行了更新,取代了关于关联方信息和关联方交易的附录 I。.

过渡性条款需要特别关注。

Khống chế lãi vay trong giao dịch liên kết và quy định chuyển tiếp đặc biệt lưu ý
应注意关联方交易的利率管制和特别过渡性规定。

对于 2020 年至 2023 年的纳税期,如果企业仅通过与信贷机构的关联关系进行借款(根据旧的 d 点),且其利息支出根据第 16 条第 3 款 a 点不得扣除,则从 2024 年纳税期开始: 

  • 如果企业不再与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并且根据新规定不会产生关联方交易:截至 2023 年底尚未扣除或完全结转的利息支出部分将在过渡期内平均分配到剩余期间。.
  • 如果企业仍有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尚未扣除的利息支出部分将继续按照第 132 号法令第 16 条第 3 款 b 点进行处理(正常过渡,仅当 EBITDA 足够大可以吸收时使用)。. 

笔记: 第 20/2025 号法令并未废除第 132 号法令第 16 条。与其它方仍有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例如母子公司、个人经理等)将继续受到与之前相同的利息支出限制,即 30% EBITDA。.

关联方交易利息支出:超额款项的处理

如何处理这部分 关联方利息支出 对于企业而言,超过 30% 限制是最容易被忽视的方面,因为其影响和持续时间长达数年,需要持续监控:

  • 任何期间产生的超额利息支出都不会损失,而是结转到以后的纳税期间。.
  • 只有当下一期间的实际利息支出低于 30% 上限时,这部分才能在下一期间扣除,这意味着还有“空间”可以吸收。.
  • 最长过渡期为连续5年。如果过渡期超过规定期限但未完成全部过渡,剩余部分将不予结转,并永久取消资格。.

MAN – 会计师大师网络 建议:鉴于此特殊情况,企业应建立多年超额利息支出跟踪表,以便于监控和调整,从而避免少缴税款和丧失合法结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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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宣言 关联交易附录 关于关联方。.

与 MAN 合作的最大好处不仅在于能够得出正确的数字,还在于有独立的第三方来验证整个逻辑,正确确定纳税义务,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欠税风险,并在面对税务审计和检查时提供更大的安心感。. 

总结

限制关联方交易的利息支出是一项企业不容忽视的法规,尤其是在涉及关联方之间借贷的情况下。正确识别关联方交易、准确计算净利息支出并控制30% EBITDA限额,将有助于企业最大限度地降低在税务结算时费用不予认可的风险。.

鉴于税务机关日益关注关联方交易相关法规,企业应主动审查内部记录、数据和流程,以确保合规。当会计人员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时,就需要寻求解决方案。 转让定价咨询 它可以帮助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检查和处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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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信息 MAN – 会计师大师网络

负责制作和专业内容审核:先生 黎黄宣 – MAN – 高级会计师网络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 他是越南注册会计师,拥有超过 30 年的会计、审计、税务和公司法律咨询方面的丰富经验。.

关于关联方交易利率上限的常见问题

对于同一所有者名下的公司之间的贷款,是否适用利率上限?

是的。如果公司拥有同一所有者或存在关联方交易相关法规所定义的控制关系,则双方之间的贷款可能被视为关联方交易。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评估其申报义务,并适用第132/2020/ND-CP号法令中关于限制利息支出扣除的规定。.

拥有多笔贷款的企业如何确定利率上限?

企业无需逐笔计算贷款以适用301(k)(3t)限额;而是需要确定当期净利息支出总额,然后将其与基于EBITDA的限额进行比较。因此,企业需要汇总所有贷款、利息支出和相关财务收入,以避免计算出现偏差。.

如果一家企业没有从关联方获得利息收入,但从银行借款,它是否会受到利率上限的限制?

需要考虑所有适用条件。根据第132/2020/ND-CP号法令,限制利息支出的规定适用于存在关联方交易的企业。企业不仅需要评估来自关联方的贷款,还需要评估所有在该规定范围内的交易,以确定其应承担的义务。.

企业是否可以将超过限额的超额利息支出结转到下一年?

并非所有情况都会自动结转。企业需要确保利息支出属于可结转的类别,并且必须从未计入支出发生年度的次年起持续监控,最长可达 5 年。.

根据第132号法令,利息费用的计算应以会计数据为准还是以税务结算数据为准?

计算必须基于税收法规规定的指标。企业需要比对会计数据、财务报表和税务结算单据,以正确确定净利润、净利息支出和折旧费用,作为计算 EBITDA 的基础。.

企业应准备哪些文件来证明利息支出的合法性?

企业应保留以下文件:贷款协议;贷款交易证明文件;利息支付收据;关联方交易记录;以及根据第132号法令计算可扣除利息费用的计算表。拥有完整的文件资料将使企业更容易向税务机关解释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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