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5日,关于关联方交易的第132号法令正式颁布,并于2020年12月20日生效,这标志着越南关联方交易企业的税务管理迎来重大转折点。该法令的显著特点在于扩大了关联方的范围,更新了基于独立交易原则的转让定价方法,并调整了门槛。 根据第132号法令,控制性利息费用 并增加更多案例 免于提交关联方交易记录。. 遵守第 132 号法令关于关联方交易的规定,有助于企业优化税收优惠、降低法律风险并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
关于关联方交易的第132号法令的主要要点。

关于关联方交易的第132号法令的诸多亮点中,最重要且最受关注的变更涉及关联方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扩大了关联方的定义范围,还详细规定了如何识别企业间的控制和管理关系,从而为关联方交易的税务管理奠定了透明、公平的法律基础。.
关于关联方交易的第 132 号法令的规定。
之前在 第20/2017/ND-CP号法令 虽然之前的法规仅将关联方交易定义为企业运营内部的交易,但现在…… 第132/2020/ND-CP号法令 扩大关联方交易的范围,使其包括:
- 购买、出售、交换、出租、租赁、借入、借出、转让、分配货物。
- 在关联方之间提供服务。
- 借款、贷款、提供金融服务、金融安全。
- 关联方之间使用的其他金融工具。
- 购买、出售、交换、出租、租赁、借入、借出、转让、分配有形和无形资产。
- 购买、出售和共享资产、资本和劳动力等资源的协议。
- 关联方之间分摊成本。
在明确界定关联方交易的适用范围后,关于关联方交易的第132号法令进一步补充了许多具体的关联方情形。这些补充有助于扩大其适用范围,同时为关联方之间的税务管理和交易价格的确定提供清晰透明的法律依据。.
关于关联方交易的第 132 号法令增加了有关关联方的进一步规定。
虽然第 20/2017/ND-CP 号法令仅提及了 10 起关联方交易案例,但关于关联方交易的第 132 号法令又增加了一起案例,具体如下:
- 在纳税年度内,涉及转让或取得至少 25% 所有者资本投入的交易;或在纳税年度内,与管理或控制该企业的个人,或与根据第 132 号法令第 5 条第 2 款第 g 项规定存在关联方交易关系的个人进行交易时,借入或贷出至少 10% 所有者资本投入的企业。.
关于关联方交易的第132号法令继续出台关于利息支出扣除的规定,以确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透明度和公平性。这些规定不仅限制了与关联方交易相关的利息支出扣除,还就如何处理超出限额的支出提供了指导,帮助企业优化税收优惠并降低法律风险。.
关于关联方交易的第 132 号法令规定了有关利息支出的规定。
关于关联方交易的第132号法令对利息支出做出了重大调整,旨在确保税务管理的透明度、公平性和与国际惯例的一致性。具体而言:
- 将利息支出扣除限额从 20% 提高到 30%:此前,第 20/2017/ND-CP 号法令只允许企业扣除最高不超过 20% EBITDA 的利息支出,但关于关联方交易的第 132 号法令已将此比例提高到 30%,为企业平衡财务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同时仍然保持了防止滥用利息支出扣除以减少纳税义务的限额。.
- 允许扣除存贷款利息后的利息支出:企业在计算利息支出时,允许按照扣除存款利息或其他贷款利息后的实际贷款利息计算。此项规定有助于准确反映关联交易产生的实际财务成本,提高透明度和税法合规性。
- 将超额利息支出结转至后续纳税年度:如果利息支出超过第 30% 号法令规定的限额,则超额部分不会被丢弃,而是结转至后续纳税年度,这有助于企业随着时间的推移优化利息支出,同时确保遵守第 132 号法令关于关联方交易的规定。.
这些规定体现了税务机关在平衡企业利益和守法义务方面的努力,同时为关联交易创造了清晰透明的法律基础。
第 132 号法令增加了一类关联方交易,这类交易不受利息支出限制。

为了阐明第132号法令(关于关联方交易)与之前的第20/2017号法令之间的差异,特别是关于关联方交易范围内认可的贷款,下表总结了重要的新增内容。这些变化不仅扩大了合法贷款的范围,而且为参与发展贷款项目、国家目标项目和社会福利项目的企业提供了清晰透明的税务管理法律依据。.
| 第20/2017号法令 | 第132/2020/ND-CP号法令 |
未针对所述主题进行指定。 | 官方发展援助(ODA)贷款和政府优惠贷款是政府向国外借款并转贷给企业的形式。 用于实施国家目标计划(新农村计划、可持续减贫)的贷款。 用于投资实施国家社会福利政策的项目(安置房、工人住房、学生住房、社会住房和其他公益项目)的贷款。 |
从上面的对比表可以看出,关于关联方交易的第132号法令与之前的第20号法令相比,扩大了认可贷款的范围。这些新增内容不仅有助于企业参与发展贷款计划、国家目标计划或社会福利项目,从而合法地将其计入关联方交易,而且还有助于提高税收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为什么处理超过 30% EBITDA 门槛的利息收入会成为 2026 纳税年度的热门话题?
处理超过 30% EBITDA 阈值的利息支出涉及确定净利息支出(扣除该期间发生的存款和贷款利息后的利息支出)中超过 30% EBITDA 应税金额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将该超额部分从可扣除费用中排除,并将其跟踪到后续纳税期,期限不超过 5 年。.
第 255/2026/ND-CP 号法令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取代旧的法律框架。
关于关联方交易企业税务管理的第255/2026/ND-CP号法令由政府于2026年6月30日颁布,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适用于202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该法令取代了第132/2020/ND-CP号法令和第20/2025/ND-CP号法令。.
需要强调的几点: N30% EBITDA 控制阈值保持不变。. 然而,周围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关联方关系的识别方式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包括借贷关系),转让定价报告豁免门槛提高了,比较数据来源的优先顺序得到了明确界定,提交国别报告的门槛也根据经合组织的惯例调整为 7.5 亿欧元。.
公司忽视 30% EBITDA 门槛的财务后果。
首先,企业所得税是追溯征收的。超过规定限额且不予认可的利息支出部分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按标准税率计算,每100亿越南盾的不予认可支出,大约会产生20亿越南盾的额外税款。.
其次,逾期付款罚款会不断累积。应付金额需自应付之日起计息,这意味着如果2026年期间的错误在2029年才被发现,则成本将大幅增加。.
第三,结转权的丧失。这是最重大但也最隐蔽的损失。如果企业没有在账簿和披露文件中追踪超额金额,那么在后续期间证明结转权几乎是不可能的。.
超过 30% EBITDA 阈值会带来哪些后果?可以追回多少损失?
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本金)金额并非罚款,而是本应缴纳但尚未缴纳的税款,因为超过可扣除限额的利息支出部分被排除在可扣除支出之外,从而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
然后确定应征收的税额:
税款欠款 = 未申报(不予认可)的利息支出金额 × 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例如: A公司产生的利息支出超过限额100亿越南盾,但在其初始纳税申报表中错误地将其作为可扣除费用记录。因此,应征收的税款为100亿越南盾×20%=20亿越南盾。.
逾期付款罚款按日计算。
除了补缴税款外,根据《税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还必须按逾期税款金额计算,每天缴纳 0.031 TP3T 的滞纳金。.
该金额从错误发生期间的报税截止日期开始持续计算,直至实际付款日;错误发现得越晚,金额就越大。例如,如果2021年度的错误在2026年才被发现(大约1000天后),仅滞纳金就将为:
逾期付款罚款 = 20亿越南盾 x 0.03% x 1000 = 6亿越南盾 |
对不实申报纳税行为处以行政处罚。
如果错误申报(未正确扣除超过限额的费用)被认定为虚假申报行为,导致少缴税款,则根据第 125/2020/ND-CP 号法令(经第 310/2025/ND-CP 号法令修订)第 16 条的规定,对企业处以少缴税款 20% 的罚款,并采取纠正措施,要求全额补缴少缴税款及滞纳金。.
笔记: 即使企业已编制市场价格确定文件或提交完整的关联方交易附件,但税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仍认定数据存在少缴,则仍适用20%罚款规定。然而,如果企业在审计/检查决定作出前发现差异并提交补充申报表并全额缴纳税款,则仍适用最轻的罚款标准。.
处理超过 30% EBITDA 门槛的利息支付的法律依据。
处理超过 30% EBITDA 阈值的利息支出的完整流程,载于第 255/2026/ND-CP 号法令第 16 条第 3 款,该款涉及关联方交易企业用于税务计算的费用确定。首席会计师需要熟悉该款的 a、b 和 c 项内容。.
根据第 255/2026/ND-CP 号法令第 16 条第 3 款 a 项:
在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存款和贷款利息后的总利息支出可以扣除,但前提是该利息支出不得超过纳税人期间经营活动净利润总额加上扣除期间发生的存款和贷款利息后的利息支出加上纳税人期间发生的折旧费用。.
第十六条第三款b点规定,过渡期不得超过5年:
根据本条款(a)项规定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部分,在确定可扣除利息支出总额时,应结转至下一纳税期,但前提是下一纳税期发生的可扣除利息支出总额低于本条款(a)项规定的金额。利息支出的结转期限不得超过自不可扣除利息支出发生年度的次年起五年。.
第十六条第三款c项规定了不适用该条款的情况:
第 a 点规定的限制不适用于以下情况:根据《信贷机构法》属于信贷机构的纳税人贷款;根据《保险业务法》属于保险业务机构的贷款;官方发展援助(ODA)贷款;政府通过向外国借款向企业放贷的方式实施的政府优惠贷款;用于实施国家目标计划的贷款;以及用于投资实施国家社会福利政策的计划和项目的贷款。.
重要提示: 这是基于实体和资金来源的例外情况,而非基于企业意愿的例外情况。根据第5条规定,如果商业企业从银行借款导致关联关系,则该企业仍需遵守利息支付超过30% EBITDA门槛的规定。.
30% EBITDA门槛仅适用于该期间内发生的关联方交易。第255/2026/ND-CP号法令第5条新增了关联方交易的情况:
与经营或控制企业的个人,或与经营或控制企业的个人有规定家庭关系的个人之间因贷款、借贷、借款或放贷交易而产生的关系,须遵守相应的出资门槛。.
第255/2026/ND-CP号法令承认一项重要的例外:信贷机构和其他提供贷款但不参与借款或担保企业的管理、控制、出资或投资的机构,不会仅仅因为该笔贷款就被视为关联方。这对于那些仅从银行借款但需要提供证明文件的企业来说是一项重大利好,因为它们无需被自动认定为关联方。.
在处理利息支出超过 30% EBITDA 阈值之前的三个组成部分:
处理超过 30% EBITDA 阈值的利息支付的标准公式可概括如下:
净利息支出 = 本期发生的利息支出 – (本期发生的存款利息 + 贷款利息支出) |
应税 EBITDA 的确定方法如下:
应税 EBITDA = 净营业利润 + 净利息支出 + 本期发生的折旧费用 |
扣除门槛:
扣除门槛 = 30% x 应税 EBITDA |
被取消资格的超车者已经确定:
不允许扣除的超额金额 = 净利息支出 – 扣除限额(如果结果为正数) |
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如何相互抵消?
这是最容易出错的阶段。需要注意以下三个原则:
- 仅当期发生抵销金额:上期应计利息或下一期预收利息必须调整到正确的期间;;
- 银行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收入相互抵消。其他计入金融收入的项目,例如汇率差额、股息、外汇收益和支付折扣等,则不进行抵消。;
- 如果存款和贷款的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导致净利息支出为负,则公司没有义务处理超过 30% EBITDA 门槛的利息收入,但公司仍必须全额申报。.
关于编制和提交国别报告(CbCR)的规定

在关于编制和提交国别利润报告(CbCR)的规定中,第132/2020/ND-CP号法令还针对最终母公司位于越南和最终母公司位于国外的情况,分别规定了具体要求,以确保税务和利润信息的透明度。此外,企业还需按照规定的表格完整履行申报义务,以避免税务风险。了解这些要求至关重要。 如何申报关联方交易 这将有助于企业主动准备文件,并在必要时满足税务机关的要求。.
最终母公司位于越南。
根据第 132 号关联方交易法令,如果位于越南的最终母公司在纳税年度内合并全球收入达到或超过 18 万亿越南盾,则有义务编制国别报告 (CbCR) 并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 12 个月内提交给税务机关。.
境外最终母公司
关于关联方交易的第132号法令详细规定了最终母公司位于国外时提交国别报告(CbCR)的义务。下表清晰地总结了无需提交和必须提交的情况,以便企业更轻松地进行比较和合规。.
| 案件 | 第132/2020/ND-CP号法令 |
| 无需提交 | 如果越南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与最终母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自动信息交换(AEOI)机制接收报告,则越南企业无需提交 CbCR。 |
| 必填项 | 最终母公司所在国家/地区与越南有国际税收协定,但在报告提交截止日期时尚未获得主管当局的协议。 最终母公司所在国家/地区与越南有主管当局协议,但已暂停信息交换机制或无法自动向越南提供。 如果外国公司在越南拥有多个子公司,则最终母公司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越南税务机关指定代表该公司提交 CbCR 的子公司。 |
如上表所示,关于关联方交易的第132号法令对最终母公司位于境外的情况下提交国别报告(CbCR)的义务作出了非常具体的规定。明确界定越南企业何时无需提交该报告以及何时必须提交,有助于确保透明度、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并限制偷税漏税行为。企业需要透彻理解这些规定,以避免处罚并积极制定有效的合规策略。.
关于国别利润报告的第255/2026/ND-CP号法令更新
第 255/2026/ND-CP 号法令继承并取代了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具体而言,第 255 号法令与旧法规相比有哪些变化?让我们通过 MAN(会计师大师网络)提供的下表来了解一下:
| 内容 | 第132号法令 | 第255号法令 |
| 合并收入门槛 | 18万亿越南盾或更多 | 根据越南国家银行公布的汇率换算,金额为 7.5 亿欧元。 |
| 确定期 | 税期内收入 | 报告年度之前的财政年度 |
| 提交截止日期 | 每年提交 | 提交一次,如有变更,请在 90 天内更新。 |
| 形式 | 目前还没有具体的规定。 | XML文件 |
| 越南提交条件 | 还没有 | 在越南,企业必须满足有关保密性、一致性、正确使用和透明度的条件。 |
| 各国阈值存在差异。 | 还没有 | 已记录到无需付款的情况。 |
笔记: 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第 255/2026/ND-CP 号法令正式生效,纳税人只需提交通知即可。 一次 当该义务首次产生时,截止日期不得晚于报告年度最终母公司所在会计年度的结束日期。如果最近提交的通知中的信息发生变更,包括义务终止的情况,企业必须在截止日期前提交更新后的通知。 90天 自变更发生之日起。.
总结
总体而言,关于关联方交易的第255号法令相比之前的第132号法令带来了诸多重大变化,包括扩大关联方交易、关联方的定义、豁免申报的条件,以及新增特定贷款和更严格的国别报告(CbCR)提交义务规定。这些新举措不仅有助于越南法律体系向国际标准靠拢,还有助于提高透明度、限制转让定价行为,并确保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然而,这也意味着更严格的合规要求。因此,企业需要准备完整的文档、清晰的证据以及有效的税务管理策略,以避免税务评估或处罚的风险。这一点对于缺乏经验的企业尤为重要。 关联方交易申报, 如何计算 EBITDA 如果您需要更深入的税务风险评估,请参阅以下内容: 关联方交易咨询服务 这将有助于确保遵守法规,优化资源配置,并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审计和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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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作和专业内容审核:先生 黎黄宣 – MAN – 高级会计师网络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 他是越南注册会计师,拥有超过 30 年的会计、审计、税务和公司法律咨询方面的丰富经验。.
常见问题解答 (FAQ)
没有关联方交易的企业是否需要对超过 30% EBITDA 门槛的利息收入进行处理?
不。第十六条第三款a项规定的限制仅适用于关联方纳税人在该期间内进行关联方交易。.
超出限额的利息支出是否会永久损失?
不。根据第十六条第三款b项规定,当下一纳税期的可扣除利息支出总额低于该限额时,不可扣除部分可以结转到下一纳税期,连续结转期限自发生年度的次年起不得超过5年。.
计算净利息支出时,汇率收益可以扣除吗?
不。只有期间产生的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才能按照第 16 条第 3 款 a 项的规定进行抵销。.
从商业银行借款是否会产生处理超过 30% EBITDA 门槛的利息支付的义务?
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贷款机构不参与借款或担保企业的管理、控制、出资或投资,那么仅凭该笔贷款本身并不构成关联关系。反之,如果贷款金额同时达到25%(以企业所有者权益为基准)且中长期债务总额超过50%(以企业中长期债务总额为基准),并存在其他关联因素,则该企业属于适用范围。.
如果在一个纳税期内没有发生关联方交易,是否可以将上一期不可抵扣的利息支出结转到下一期?
否。第十六条第三款b项规定的结转仅适用于根据a项确定可扣除利息费用总额的情况,且该确定仅适用于当期存在关联方交易的纳税人。在不存在关联方交易的期间,企业不属于适用范围,不能将上期未结余额结转扣除,且五年期限无限期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