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关联方交易的企业,若其利息费用超过规定限额,则该部分费用可能无法扣除。不符合扣除条件的费用部分,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结转至下一纳税期。.
自2026年7月1日起,可抵扣利息费用的确定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第255/2026/ND-CP号法令, ,自2026年度企业所得税计税期起适用。根据第255/2026/NĐ-CP号法令第16条第3款的规定, 扣除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后的借款利息费用,其扣除额不得超过当期经营活动净收益总额加上扣除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及当期发生的折旧费用后的借款利息费用的30%。.
不符合扣除条件的利息费用,如符合规定条件,可结转至下一纳税年度。结转期限自该利息费用发生之年的次年起,连续不超过5年。.
关于不可抵扣的利息费用不得结转至下一期间的规定源自何处?

这个故事始于2017年,当时 第20/2017/ND-CP号法令 首次为关联交易中的利息支出设定了20% EBITDA的门槛。 当时,相关规定不允许将超出该阈值的部分结转至下一期,这引发了企业界的强烈反响,尤其是采用集中式财务模式的外商直接投资(FDI)集团。.
到2020年,, 第68/2020/ND-CP号法令 该法令被紧急颁布,追溯适用于2017至2018两年,将门槛上调至30%,并首次引入了5年期结转机制。然而,这仅是权宜之计。 2020年底,《第132/2020/NĐ-CP号法令》颁布,全面取代了《第20/2017号法令》和《第68号法令》,并由《第20/2025/NĐ-CP号法令》进行了补充。.
自2026年7月1日起,《第255/2026/NĐ-CP号法令》正式生效,全面取代《第132/2020/NĐ-CP号法令》和《第20/2025/NĐ-CP号法令》,, 成为规范关联交易领域的现行法规,其中包含关于借款利息费用的全部规定,自2026年企业所得税纳税期起适用。.
适用对象及不适用利息支出限额的情形
根据第255/2026/NĐ-CP号法令第16条第3款的规定,该款第a项所规定的可扣除利息支出总额上限,适用于存在关联交易且属于该法令调整范围的企业。.
然而,第16条第3款a项的规定不适用于第16条第3款c项所列情形下的贷款,包括:
- 纳税人作为《第32/2024/QH15号信用机构法》(经第96/2025/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所规定的信用机构所获得的贷款;;
- 根据《保险经营法》(第08/2022/QH15号)规定,并经第139/2025/QH15号法律修订和补充,保险经营机构的贷款;;
- 官方发展援助 (ODA) 贷款和优惠政府贷款是通过政府从外国借款,然后放贷给企业的方式来实施的。;
- 用于实施国家重点项目的贷款,包括新农村建设项目和可持续减贫项目;;
- 用于实施国家社会福利政策的计划和项目的贷款,包括安置住房、工人住房、学生住房、社会住房以及其他公共福利项目。.
因此,在确定可扣除的利息费用时,企业需在计算不可扣除的利息费用之前,先确定该笔贷款是否属于《第16条第3款c项》中不适用“30%”限制的情形。.
本期不可抵扣的利息费用计算方法:结转至下期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第255/2026/NĐ-CP号法令第16条第3款, 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应根据当期经营活动净利润总额加上当期发生的借款利息(扣除当期产生的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后)及当期发生的折旧费用的30%比例,确定可抵扣的借款利息费用。.
确定程序可概括如下:
第一步:确定净利息支出。
计算净利息支出的公式如下:
净利息支出 = 本期发生的利息支出总额 – (本期产生的存款利息 + 本期产生的贷款利息) |
步骤2:计算税前息税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
按税后计算EBITDA的方法如下:
税前EBITDA = 经营净收益 + 净利息支出 + 当期折旧费用 |
笔记:
- 经营活动产生的净利润尚未包含其他收入和其他折旧费用。如果企业存在大额其他收入(例如资产清算收益),其税前EBITDA将显著低于根据税前利润计算的EBITDA。.
步骤3:确定30%阈值
扣除门槛:
可扣除额度 = 30% × 应税EBITDA |
第4步:本期不得扣除的利息费用
要确定本期不可抵扣的利息费用:
本期不可抵扣的利息费用 = 净利息费用 – 可抵扣限额 |
笔记: 如果结果小于或等于0,则全部利息均可扣除,且无结转部分
税前息税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与会计意义上的EBITDA并不一致。这两个数字可能存在显著差异,原因包括:
- 根据第45/2013号通告(国家折旧标准)适用的税务折旧,与根据国际会计准则(IAS)/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或企业内部政策计算的会计折旧不同
- 导致应税收入增加或减少的调整项目(不合理的费用、免税收入等)会使税务上的税前利润与会计上的利润产生差异
- 资本化为在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不计入净利息费用,但必须与整个财务报表中的处理方法保持一致。.
按税后计算EBITDA时的常见错误
根据实际咨询经验,最常出现的错误有三种:
- 将工具和设备的分摊费用错误地计入了折旧部分。这不属于固定资产折旧,因此不得计入税务上的EBITDA。.
- 未对在建固定资产的资本化借款利息进行调整,导致净利息费用被低估
- 直接采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的EBITDA数据,而不根据税务数据重新计算。这两个数字可能会存在很大差异。.
- 用税前利润代替经营活动净利润。.
- 除了存款利息外,贷款利息虽计入利息支出,但合并利息支出却计入EBITDA。.
不可抵扣的利息费用结转至下一期间:5年机制如何运作?

“不可抵扣的利息费用结转至下一期”机制旨在避免企业在受商业周期因素影响导致EBITDA较低的年份遭受不公平处罚。然而,该机制附带严格的条件和时间限制。.
期转机制的运作原则如下:
- 最长5年期限:N期内无法抵扣的利息费用将结转至N+1、N+2、N+3、N+4和N+5期。若到第5年末仍未用完,则永久失效,无例外。.
- 下期可抵扣的条件:结转部分仅在下期产生可抵扣的净利息费用时方可抵扣 降低 该期间的30% EBITDA阈值。可扣除的最高金额等于剩余差额。.
- FIFO原则:按发生年度分别核算:不可抵扣的贷款利息费用,其5年时限应针对每个发生年度分别计算。 该法令未规定使用顺序,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优先使用较早发生的金额(遵循FIFO原则),以避免旧余额过期。.
- 不溯及既往:一旦申报了某一期,就不得对已缴税的期进行追溯调整。所有处理只能向前推进。.
- 仍须符合适用条件:该期间必须发生关联方交易:第b点仅允许在根据第a点确定可扣除的利息费用总额后进行结转。该确定规则仅适用于该期间内发生关联方交易的企业。 若当期未发生关联交易,则不得将上一期的结转金额计入扣除范围,而5年的期限仍 继续不间断地运行.
如果5年期限届满时,尚未用完的未扣除利息费用该怎么办?
剩余部分将永久损失。没有退税机制,没有补充调整,也没有例外。这是许多企业在制定长期财务计划时常被忽视的一点。.
例如: 某企业有500亿越南盾的不可抵扣利息费用自2021年起不得结转至下一期,但2022年至2025年期间EBITDA始终偏低。2026年是结转期限的最后一年。 如果到2026年仍无结转空间,这50 tỷ đồng将全部成为永久性不可抵扣费用,相当于实际需额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达10 tỷ đồng(按20%税率计算)。.
重要提示: 如果不跟踪和规划结转机制,企业可能在5年期限届满时尚未用完结转余额,从而导致每年需缴纳的企業所得稅增加。.
关于不可抵扣的利息费用结转至下一期间的实际案例研究
为了深入了解“不可抵扣的利息费用结转至下一期间”在实际操作中的运作机制,让我们与MAN——Master Accountant Network一起分析三个复杂程度逐渐增加的案例。.
情况1:ABC企业在2026纳税年度及相应的2027至2031年过渡年度的各项指标如下(单位:十亿越南盾):
| 指数 | 价值 | 笔记 |
| 利息总支出 | 50 | 包括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的贷款利息 |
| 利息收入 | 5 | 存款和贷款利息 |
| 净利息支出 | 45 | 利息支出总额 – 利息收入 |
| 税前利润 | 40 | 净营业利润 |
| 固定资产折旧 | 15 | 根据第45/2013/TT-BTC号通告的规定 |
| 税后 EBITDA | 100 | 税前利润 + 净利息支出 + 折旧 |
| 30% EBITDA 阈值 | 30 | 30% x 100 |
| 当期扣除 | 30 | 不超过阈值 |
| 不得扣除并结转至下期 | 15 | 净利息支出——30% EBITDA阈值,推迟至2024年至2028年 |
情况2:跨年度结转且EBITDA波动
假设从2023年起有150亿越南盾被结转。由于市场状况的影响,后续各年的EBITDA会出现波动:
| 期 | 产生的净利息收入 | 税后 EBITDA | 30%门槛 | 剩余 | 可扣除的转账金额 | 余转接 |
| 2026(原文) | 45 | 100 | 30 | 15 | ||
| 2027 | 20 | 120 | 36 | 16 | 15(完) | |
| 2028 | 0 | 0(已售罄) |
在此示例中,2027年的净利息支出仅为200亿,而30% EBITDA的门槛为360亿,即尚有160亿越南盾的盈余。 全部15 tỷ的结转金额已于2024年全额抵扣,无需进一步结转。.
情况3:5年期到期风险
假设一家房地产企业在2021年产生了300亿越南盾不可抵扣的利息支出,根据第132/2020/NĐ-CP号政令。 结转期限自2022年起连续计算,因此2026年纳税期是可使用的最后一个纳税期,而该纳税期已属于第255/2026/NĐ-CP号法令的适用范围。 由于2022年至2025年市场低迷,每年EBITDA仅够抵扣新产生的利息支出。若2026年仍无结转空间,这30 tỷ đồng将无法抵扣,相当于需额外缴纳6 tỷ đồng企业所得税。 对于2026年前各期产生的结余,企业需对照第255/2026/NĐ-CP号法令的过渡性条款,并咨询直接管辖的税务机关。.
如何在纳税申报表中申报无法抵扣且结转至下一期的贷款利息费用?
正确申报是税务机关认可结转额的先决条件。申报中的错误可能导致税务机关拒绝全部结转,即使企业在数据方面完全符合条件。.
- 随第255/2026/NĐ-CP号法令颁布的附录I,应由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随年度企业所得税决算申报表一并提交。.
- 利息费用申报部分:须明确列明当期净利息费用总额、按税法计算的EBITDA、30%阈值,以及当期可抵扣和不可抵扣的部分。.
- 期初余额:申报从各前期(按原始年度)结转的余额、本期从各年度期初余额中扣除的金额,以及结转至下期的余额。.
- 每年产生的金额应单独记录和申报,以便与5年期限进行核对:N年前的金额必须在N+1年和N+2年之前申报扣除。
哪些风险会导致企业丧失将不可抵扣的利息费用结转至下一期间的权利?

实际情况表明,许多企业虽然了解相关规定,但仍因运营风险而错失了结转期内的权益。以下是四种最常见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未按FIFO原则进行盘点
当多个年度的结转金额同时存在时(例如2021年、2022年、2023年的结转金额),企业有时会错误地申报顺序,先使用2023年的编号,而后才使用2021年的编号。 实际风险在于:旧年度的余额有效期为5年,而该余额的结转空间已被用于较新年度的余额。.
下一期的EBITDA大幅下降
在周期性较强的行业(房地产、建筑、大额订单生产),当市场低迷时,EBITDA可能下降50–70%。 届时,不仅无法满足结转条件,甚至当期产生的新净利息费用也可能超过30%的门槛,从而产生新的结转余额,加剧时间压力。.
重组导致关联交易条件不复存在
当集团进行重组、分拆企业或变更所有权结构,导致企业在下一会计期间不再与任何单位构成关联方时, 该企业不属于第255/2026/NĐ-CP号法令第16条第3款的适用范围,因此不得将上一期间的结转金额计入扣除额。 5年期限不暂停计算:无关联交易的期间仍计入该期限。因此,在决定结清关联贷款或进行所有权重组时,需综合考虑正在跟踪的结转余额。.
在确定净利息费用时的错误
资本化为在建固定资产的利息 (根据VAS 16)不得计入损益表中的利息费用,但部分企业在计算“30%”阈值时仍误将其计入净利息费用,导致可抵扣金额被低估,并产生了本不必要的结转金额。.
为避免可能发生的遗憾风险,从而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贵公司可参考 关联方交易咨询服务 寻求专业、信誉良好且经验丰富的机构提供支持与协助。.
结论和建议
关于不可抵扣的利息费用不得结转至下一期的规定,是越南反转移定价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依据。正确理解并妥善应用该规定,不仅有助于企业履行纳税义务,还能从长远来看保护其合法的财务权益。.
需要牢记的4个关键点:
- 基于税后EBITDA计算的30%阈值,源自 经营活动产生的净利润, ,而利息支出始终是 纯的 (已扣除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
- 不可抵扣的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的连续期间内结转至下一期间,且仅可在发生关联方交易的期间内使用。.
- 5年期限届满后若未用完,将永久失效。即使没有关联交易,该期限仍会继续计算。.
- 按照第255/2026/NĐ-CP号法令所附附录如实申报,跟踪各年度产生的余额,并完整保存EBITDA计算表,是保障权益的必要条件。.
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不可抵扣且结转至下一期间的利息支出的影响,企业应从产生该余额的期间开始制定五年财务计划,评估未来EBITDA的吸收能力,并考虑调整资本结构或投资时机,以在后续期间最大限度地利用可用额度。.
联系 MAN – 会计师大师网络 免费提供支持和建议!
联系信息 MAN – 会计师大师网络
- 地址: 胡志明市新顺区 43 街 19A 号
- 手机/Zalo: 0903 963 163 – 0903 428 622
- 电子邮件: man@man.net.vn
- Google商家信息: 查看 MAN – Master Accountant Network 的 Google 商家资料
- LinkedIn创始人: 查看专家 Le Hoang Tuyen 的 LinkedIn 个人资料。
负责制作和专业内容审核:先生 黎黄宣 – MAN – 高级会计师网络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 他是越南注册会计师,拥有超过 30 年的会计、审计、税务和公司法律咨询方面的丰富经验。.
关于不可抵扣的利息费用结转至下一期间的常见问题
无法抵扣并结转至下一期的利息费用是否也适用于分支机构?
附属会计分支机构与总部共同申报企业所得税,因此净利息费用和EBITDA数据在法人层面(总部)进行汇总。 具有独立税务编号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则需单独申报,并根据该法人实体的范围,单独适用关于不可抵扣利息费用不得结转至下一期间的规定。.
如果企业在5年期满前解散,结转余额应如何处理?
企业解散时,所有税务结算均应在解散当期完成。未用完的结转余额将无法抵扣,这与5年期限届满的情况相同。 目前尚无规定允许在合并或整并的情况下继承结转余额,因此在制定涉及持有此类余额的实体的并购计划时,需谨慎行事。.
结转至下期的利息费用需要单独申报还是合并申报?
必须在《企业所得税附表02》中按各发生年度分别申报。不得将所有结转金额合并到同一行,因为税务机关需要核对每笔余额的5年期限。.
签署APA协议的企业是否会受到该规定的影响?
第255/2026/NĐ-CP号法令第16条第3款c项未将拥有预先定价协议(APA)的企业列入不适用30%门槛的情况。 因此,企业不应默认只要签订了APA就能获得豁免,而应对照已签署的APA中的交易范围,并咨询税务机关。.
第255/2026/NĐ-CP号法令是否调整了30%的门槛和5年的转换期限?
不。第255/2026/NĐ-CP号法令维持了30%的门槛,并将不可抵扣的贷款利息费用发生年度次年起连续结转的期限限定为不超过5年。 该法令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并自202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起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