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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 | 13/08/2026

官方文件 6926/CTH-QLDN4:关于关联方交易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指导意见。 

Công văn 6926/CTH-QLDN4 hướng dẫn ưu đãi thuế TNDN đối với doanh nghiệp có giao dịch liên kết

2026年8月4日,芹苴市税务局发布…… 官方文件 6926/CTH-QLDN4 针对富强能源股份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14 日以公函(公函)第 04/2026/CV-PCNL 号提出的关于对有关联方交易的企业适用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请求,该文件由芹苴市税务局副局长阮清心先生签署并签发。.

对于许多存在母子公司关系或关联方交易的企业而言,这份文件值得关注,因为…… 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 自生效日期起,判断是否符合15%或17%优惠税率不再像以前那样简单,而是直接取决于关联方关系中所有相关方的收入状况。本文严格依据原法律条文,总结了6926/CTH-QLDN4号公函的主要内容,以帮助企业准确理解其适用原则。.

官方函件 6926/CTH-QLDN4 的法律依据

Căn cứ pháp lý của Công văn 6926/CTH-QLDN4
官方函件 6926/CTH-QLDN4 的法律依据

第 6926/CTH-QLDN4 号官方函件中所载的指导意见基于以下法律文件:

  • 2025 年 6 月 14 日第 67/2025/QH15 号企业所得税法:第 10 条第 2 款和第 3 款以及第 18 条第 4 款。.
  • 2025 年 12 月 15 日第 320/2025/ND-CP 号法令:第 11 条第 4 款规定了如何确定总收入作为适用优惠税率的基础。. 
  • 2020 年 11 月 5 日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和 2025 年 2 月 10 日第 20/2025/ND-CP 号法令(修订和补充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对关联企业税务管理进行了规范。.

对这些文件的完整引用表明,第 6926/CTH-QLDN4 号通函并未引入新的法规,而仅仅是一份指导在当前税收法律体系中统一适用现有法规的文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 67/2025/QH15 号第 10 条规定,适用两种优惠税率。

根据公函 6926/CTH-QLDN4 中引述的内容,《企业所得税法》67/2025/QH15 第 10 条规定了基于收入规模的两种优惠税率:

税率年度收入需求
15%年度总收入不得超过30亿越南盾。
17% 年总收入在30亿越南盾至500亿越南盾之间。 

用于确定企业是否适用这两种税率的收入指标是: 上一企业所得税期间的总收入. 具体总收入的确定是根据政府法规进行的,特别是第 320/2025/ND-CP 号法令。.

如何确定收入作为实施激励措施的依据。

官方文件 6926/CTH-QLDN4 重申了第 320/2025/ND-CP 号法令第 11 条第 4 款中关于确定总收入方法的规定:

  • 总收入的确定包括销售和服务收入(不包括收入扣除)、金融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具体依据如下: 上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所附的经营业绩结果附录。.
  • 对于经营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企业 在上一个纳税年度:总收入的计算方法是将该纳税年度的实际总收入除以企业实际经营的月数,再乘以 12 个月。.
  • 这适用于新成立的企业、企业类型变更、所有权结构变更、合并、收购、分立和分离。 在上一个纳税年度的任何月份:营业期间按整月计算。.
  • 对于在纳税期内新成立的企业 如果该期间的预计总收入不超过30亿越南盾或500亿越南盾,则企业需按相应的税率15%或17%缴纳季度预缴税款。在纳税期末,如果实际收入与预计收入一致,企业将按规定申报并缴纳税款;如果实际收入与预计收入不符…… 不符合条件 为了享受暂定税率带来的税收优惠(导致少缴税款),企业必须按照税收管理法律缴纳未缴税款和滞纳金。.

关联方交易企业申请优惠待遇的条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67/2025/QH15 号第 18 条第 4 款: 

本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税率15%和17%不适用于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如果关联公司不符合本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适用税率的条件。.

该规定在第 320/2025/ND-CP 号法令第 11 条第 4 款 c 项中重申:税率 15% 和 17% 不适用于根据越南法律设立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如果关联公司不符合本条第 2 款和第 3 款规定的适用税率的条件。.

具体处理原则在官方信函 6926/CTH-QLDN4 中概述。

基于上述理由,芹苴市税务局制定了处理此事的两项明确原则:

  • 案例 1 – 适用税率 15%:如果一个企业在前一年的总收入不超过 30 亿越南盾,并且所有相关企业在前一年的总收入也不超过 500 亿越南盾,则该企业适用税率 15%。.
  • 情况 2 – 税率 15% 和 17% 不适用:如果任何关联企业(母公司、子公司或附属公司)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67/2025/QH15 第 10 条第 2 款和第 3 款规定的适用税率的条件,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67/2025/QH15 第 18 条第 4 款,这些关联企业不得适用税率 15% 和 17%。. 

换句话说,如果供应链中任何一个环节的收入超过规定的门槛,那么该供应链中所有其他企业,即使是收入很小的企业,也将失去享受优惠税率的权利。.

根据第 6926/CTH-QLDN4 号通函,有关联方交易的企业应该审查哪些内容?

Doanh nghiệp có giao dịch liên kết cần rà soát những gì sau Công văn 6926/CTH-QLDN4
根据第 6926/CTH-QLDN4 号官方函,有关联方交易的企业应该审查哪些内容?

根据第 6926/CTH-QLDN4 号官方函的指导,企业在确定适用税率之前,应主动审查以下几点:

  • 将企业在上一纳税年度的收入与两个门槛进行比较:30亿越南盾和500亿越南盾。.
  • 根据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和第 20/2025/ND-CP 号法令的规定,关联关系中涉及的所有各方(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和相关企业)的收入均受相关法规的约束,因为即使一方未能满足相关条件,也会导致整个集团失去优惠待遇。.
  • 如何对经营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企业或在此期间新成立的企业进行收入换算,以避免错误计算预缴税款。.
  • 如果企业根据预期的优惠税率缴纳预缴税款,但未能在纳税期结束时满足实际条件,则存在少缴税款和产生滞纳金的风险。. 

总结

官方文件 6926/CTH-QLDN4 明确了一项重要原则:对有关联方交易的企业适用优惠税率 15% 和 17%,不仅取决于该企业自身的收入,还取决于关联方关系中所有企业的收入。.

这是一项原则性指导原则,旨在解决特定案例(富强能源股份公司)。因此,其他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行动,并参照《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第320/2025/ND-CP号法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以确保正确适用。.

对于具有母子公司结构或关联方交易的企业而言,积极主动的咨询至关重要。 关联方交易咨询服务 在像 MAN – Master Accountant Network 这样的专业和经验丰富的机构的支持下,从纳税期一开始就审查关联方的收入,将有助于最大限度地降低日后被追缴税款和逾期付款罚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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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作和专业内容审核:先生 黎黄宣 – MAN – 高级会计师网络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 他是越南注册会计师,拥有超过 30 年的会计、审计、税务和公司法律咨询方面的丰富经验。.

关于官方文件 6926/CTH-QLDN4 的常见问题

存在关联方交易的企业是否总是能享受 15% 或 17% 税率?

不。根据第6926/CTH-QLDN4号公函,只有当企业及其关联方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第10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收入要求时,才能适用优惠待遇。如果其中一方不符合要求,则整个关联方集团均无权享受优惠待遇。.

确定适用优惠税率的收入依据是什么?

这是根据第 320/2025/NĐ-CP 号法令第 11 条第 4 款的规定,在上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所附的经营业绩结果附录中显示的总收入。. 

如果关联集团中只有一家小型子公司的收入较低,母公司是否有资格享受优惠待遇?

不。根据第6926/CTH-QLDN4号官方函的原则,优惠待遇的适用方向相反:如果任何关联方(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不符合第10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收入要求,则所有关联方,包括收入较低的关联方,均无权享受15%和17%税率。优惠待遇仅在所有关联方同时满足条件时适用。.

对于一家新成立且缺乏上一年数据的企业,如何确定其税率?

根据第320/2025/ND-CP号法令第11条第4款b项的规定(见第6926/CTH-QLDN4号公函),新成立的企业应按15%或17%的税率,根据预计收入按季度预缴税款。在税期结束时,企业应根据实际收入完成最终纳税申报;如果实际收入低于预计收入,企业必须补缴差额税款并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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