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存在关联方交易的企业而言,准确识别关联方至关重要。 利息支出 税收抵扣是降低企业所得税结算过程中补缴税款和罚款风险的关键因素。尤其重要的是,要准确确定抵扣门槛,首席会计师、首席财务官和企业主必须掌握如何根据第132号法令计算EBITDA这一核心概念。 根据第132号法令,控制性利息费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如何根据第132号法令计算EBITDA,分析各项指标的法律性质,阐明会计EBITDA与税务EBITDA之间的区别,并提供实际案例和深入的注释,以帮助企业正确应用相关法规,优化成本,并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审计风险。.
根据第132号法令,EBITDA是什么?

EBITDA 指的是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根据第 132 号法令,EBITDA 代表企业运营产生的实际现金流,不包括以下因素:
- 资本结构:利息支出取决于企业选择以债务还是股权为其运营融资。.
- 法律义务:企业所得税取决于企业注册所在的国家或司法管辖区。.
- 会计政策:有形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和无形资产的分配取决于企业选择的折旧方法(直线法、余额递减法等)。.
通过消除上述主观或特殊因素,EBITDA 可以帮助投资者和首席财务官以最公平的方式比较同一行业内各企业的核心盈利能力。.
会计中 EBITDA 的基本计算公式。
根据公司财务报表确定 EBITDA 的常用方法有三种:
方法一:从净利润入手
这种方法是从最终的经营成果(净利润)开始,反向计算,然后加回所有可扣除的费用。
EBITDA = 净利润 + 企业所得税 + 利息支出 + 折旧支出 |
方法二:从税前利润入手
这是解读损益表时最快捷、最常用的计算方法。具体公式如下:
EBITDA = 税前利润 + 利息支出 + 折旧支出 |
方法三:通过息税前利润法计算
EBIT 指的是息税前利润。因此,其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EBITDA = EBIT + 折旧费用 |
里面:
息税前利润 = 税前利润 + 利息支出 |
笔记: 上述第132号法令中规定的EBITDA通用计算公式不足以直接应用于存在关联方交易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结算文件。为确保正确合规,企业必须遵循下文第132号法令中关于EBITDA计算的详细说明。.
根据第 132 号法令计算 EBITDA 的详细说明。

《税收管理法》中关于关联方交易的适用范围以及法定EBITDA比率与常规会计数据存在明显差异。根据第132号法令计算EBITDA比率(也称为调整后EBITDA)是确定合理利息支出限额的必要步骤。.
如何计算关联方交易的 EBITDA
根据具体规定 第132/2020/ND-CP号法令第16条第3款a项, 加入 MAN – 会计师大师网络,学习如何根据第 132 号法令计算 EBITDA。.
如何根据第132号法令计算EBITDA:
EBITDA = 营业净利润 + 净利息支出 + 折旧费用 |
为了正确理解和应用这个公式,让我们详细看一下每个指标,如下所示:
净营业利润
这是一个非常清晰的指标,直接取自《企业绩效报告》(表格编号 B02-DN,依据 200/2014/TT-BTC 号通知发布)中的指标 [30]。该指标包括企业在报告期内发生的财务收入和财务支出(包括利息支出)。.
净利息支出(NIE)
第132号法令允许企业用存款和贷款收入抵消已发生的利息支出。因此,公式中的净利息支出由以下方式确定:
净利息支出 = 本期发生的利息支出 – (存款利息收入 + 贷款利息收入) |
笔记: 此处所指的利息支出是指当期发生并确认为财务费用的所有利息支出,无论其是来自关联方还是独立信贷机构。因此,在计算关联方交易的EBITDA时,企业会计人员需要汇总当期发生的所有利息支出。.
折旧费用
这是固定资产(有形和无形)折旧的总成本,以及在纳税期间直接计入企业经营费用的商誉分配额。.
根据以上组成部分,按照第132号法令计算EBITDA的详细方法如下:
EBITDA = 指标 [30] + 利息支出 – (存款利息收入 + 贷款利息收入) + 折旧费用 |
根据第 132 号法令,应用 EBITDA 计算方法进行实际案例研究。
为了帮助您更直观地理解纳税申报表中的计算过程,让我们分析一个根据第132号法令应用EBITDA计算方法的实际示例,如下所示:
如果B公司在财政年度内与其海外母公司有涉及原材料买卖的交易,则该公司会计数据的记录如下:
- 业务运营净利润:800亿越南盾。.
- 本期发生的利息支出(记入账户 635):300 亿越南盾。.
- 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账户 515):40 亿越南盾。.
- 本期分配至费用中的固定资产实际折旧费用为 150 亿越南盾。.
按以下步骤确定可抵扣的利息支出:
步骤 1:计算实际发生的净利息支出。
净利息支出 = 300亿 - 40亿 = 260亿越南盾 |
步骤 2:根据第 132 号法令应用 EBITDA 计算方法。
EBITDA = 800 亿 + 260 亿 + 150 亿 = 1,210 亿越南盾 |
步骤 3:确定可扣除净利息支出的上限 (30%)。
最高限额 = 30% x EBITDA = 30% x 1210亿 = 363亿越南盾 |
第四步:比较并得出结论,以进行最终结算。
将实际净利息支出与最高限额进行比较。由于净利息支出低于最高限额(260亿越南盾 < 363亿越南盾),因此B公司在该期间发生的全部实际净利息支出均低于限额。.
根据第 132 号法令正确计算 EBITDA 已证明,全部 300 亿越南盾的初始利息支出在确定企业所得税时被视为可扣除的合理支出。.
对于跨国公司或涉及关联方之间采购、贷款和服务等大量内部交易的企业而言,计算 EBITDA 只是合规流程的一部分。企业应将其与以下方面结合起来…… 转让定价咨询服务 对定价政策和证明关联方交易独立性的文件进行全面审查。.
根据第132号法令,EBITDA中的折旧
在学习如何根据第132号法令计算EBITDA时,许多会计人员最容易感到困惑的一点是折旧费用项目。因此,企业需要掌握以下两个核心原则,以确保在税务审计前财务数据准确无误。.
EBITDA中的折旧是一个会计指标,而不是一项可抵扣税款的费用。
经验不足的会计师在计算关联方交易的 EBITDA 时,存在一个有害且极其常见的误解:只有税务机关认可的、用于企业所得税目的的合理合法的折旧费用,才应在计算 EBITDA 时加回。.
事实上,这种观点与EBITDA指标的财务本质完全背道而驰。具体而言:
- 根据第 132 号法令,EBITDA 指数是根据企业按照越南会计准则 (VAS/VFRS) 编制的财务报告系统的数据构建的。.
- 因此,根据第 132 号法令的 EBITDA 计算方法,如果折旧费用已实际发生并作为营业费用计入该期间(减少营业净利润 - 代码 30),则必须将该金额加回以确定 EBITDA。.
- 即使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该折旧随后被排除在可扣除费用之外(例如:9座或以下乘用车折旧超过标准率且原价超过16亿越南盾;没有完整合法发票和文件的固定资产折旧……),但在计算EBITDA时,该金额仍必须加回。.
从反向求和公式中剔除这些折旧费用会不合理地降低 EBITDA 数值,从而间接降低可抵扣利息支出的上限,导致公司遭受双重税收损失。.
存货陷阱:仅计入当期损益表中记录的实际折旧费用。
根据第132号法令,EBITDA计算的另一个关键点与折旧费用有关,特别是存货陷阱。这是税务机关经常利用的一个常见错误,以此来拒绝制造业企业的利息支出。.
在制造业或建筑业中,机器、设备和厂房的折旧成本最初计入一般生产成本(账户 627),然后转移到在产品(账户 154)中,以计算销售成本(账户 155)。.
- 如果生产的产品尚未售出(仍以期末存货的形式计入账户 154 或账户 155),则这些产品的累计折旧费用尚未计入损益表,但仍在资产负债表中待计。.
- 由于该折旧费用尚未计入经营业绩,因此尚未减少本期经营净利润。.
- 因此,根据第132号法令计算EBITDA时,企业不得将目前计入存货的折旧费用加回。企业只能加回当期实际计入销售成本(账户632)的折旧费用,即与已成功售出的产品相关的折旧费用。.
来自 MAN(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的建议: 会计部门需要建立详细的成本分配表,明确区分期末存货价值中包含的折旧和期间内转入销售成本的折旧,以确保根据第 132 号法令计算 EBITDA 时的准确性。.
将超出限额的利息费用结转到下一期间的说明。
除了掌握根据第132号法令计算EBITDA的方法外,企业会计人员还必须清楚地了解如何处理超过30%表格中规定限额的利息支出。这部分超额利息支出在确定当期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时,将从可扣除费用中排除。.
然而,为了最大限度地支持企业恢复经营现金流,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开通了费用转移机制,其中利息费用转移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 费用结转期:在确定可抵扣利息支出总额时,允许企业将当前纳税期间不可抵扣的利息支出部分连续结转至后续纳税期间。.
- 最长期限:利息费用连续结转期限不得超过自不可抵扣利息费用发生年度次年起的5年。5年后,任何未兑现的利息费用部分将被永久注销。.
- 实施方法:在后续年度,当存在一定的调整空间(即该年度净利息支出总额低于该年度30% EBITDA上限)时,企业可将往年结转的利息支出用于税收抵扣。但是,可抵扣的利息支出总额(包括该年度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往年结转的利息支出)仍须严格遵守第132号法令规定的该过渡年度30% EBITDA限额。.
通过彻底了解如何根据第 132 号法令计算 EBITDA,企业可以轻松规划多年来净利息支出的最佳分配和结转,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在初始投资阶段的税收负担。.
根据第 132 号法令应用 EBITDA 计算方法时常见的错误。

实际上,企业在应用第132号法令规定的EBITDA计算方法时,常常会犯一些常见的错误,导致不必要的税款欠缴和滞纳金。以下是一些常见错误的总结:
- 在确定净利息支出时忽略抵消性财务收入:许多企业在将净利息支出与 30% EBITDA 阈值进行比较之前,未能从利息支出中扣除存款和贷款的利息收入。这一错误会不必要地增加净利息支出,直接影响关联方交易 EBITDA 的计算和应用。.
- 将准备金与折旧费用混淆:根据第 132 号法令计算 EBITDA 时,将准备金成本(例如存货减值准备金、坏账准备金等)误认为折旧等非货币性费用,并随意地将其加回 EBITDA 是一种完全错误的做法。.
- 利息费用资本化错误:根据第132号法令,企业应将利息费用确认为当期财务费用(账户635)以应用EBITDA计算方法,但该企业却擅自将利息费用资本化为在建工程资产价值(账户241),而这不符合VAS 16(借款费用)的规定。此举扭曲了企业财务报表的整体结构。.
- 未能建立详细的会计系统来跟踪多年来的不予认可的利息支出:由于缺乏每个财政年度不予认可的利息支出的详细记录,导致企业在达到稳定的业务阶段且 EBITDA 数据较高时,根据第 132 号法令,忽视了其结转费用的权利。.
规范关联方交易 EBITDA 的计算方法并解决上述错误,将有助于企业最大限度地降低其支出受到税务机关审查的风险。.
总结
根据第132号法令掌握EBITDA的计算方法是存在关联方交易的企业的强制性要求,以确保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遵守有关限制利息支出的规定。除了正确应用公式外,企业还需要了解EBITDA各组成部分的性质,特别是如何确定净利息支出、折旧费用以及如何处理超过30%上限的利息支出。.
实际上,许多错误并非源于计算公式,而是源于对折旧、存货、存款利息收入或跨年结转利息支出等相关法规理解不足。因此,根据第132号法令正确计算EBITDA,不仅有助于企业降低欠税、滞纳金和行政处罚的风险,还有助于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并构建可持续的长期税务战略。.
企业应根据第 132 号法令,主动定期审查其 EBITDA 数据,规范文档,并及时更新新的法律指南,以确保完全遵守现行法规,并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合法的税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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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制作:先生 黎黄宣 – MAN – 高级会计师网络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 越南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拥有超过 30 年的会计、审计和财务咨询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