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经济环境下,大多数企业都需要通过贷款筹集资金来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然而,并非所有产生的利息支出都能被税务机关认可为可抵扣费用。尤其对于存在关联方交易的企业而言,第132/2020/ND-CP号法令中关于利率上限的规定已成为一个复杂的财务问题。了解影响利率上限的因素至关重要。 利息支出设有上限。 这不仅有助于企业优化企业所得税,还能避免在 2025 纳税年度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
为什么要控制利息支出?
对利息支出扣除设定上限并非商业障碍,而是一种旨在实现以下目标的税务管理工具:
- 防止转移定价:一些跨国公司或国内企业集团经常使用一种“资本弱化”手段。关联方不投入注册资本,而是以高利率相互借贷或承担过大的债务来虚增成本,从而降低高税收管辖区的应税利润。
- 打击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这是越南政府为落实经合组织关于打击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建议而做出的努力。
了解为什么需要控制利息支出将有助于企业准确识别需要调整的情况,从而确定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适用的正确对象。
根据第132/2020/ND-CP号法令适用的事项
根据第132号法令第5条,涉及关联方交易的企业将受到监管。关联方交易包括买卖货物、借贷以及在具有共同经营、控制、出资或投资关系的各方之间进行的资产转移。
请注意: 如果一家企业进行哪怕是小额的关联方交易(例如,从拥有超过 25% 资本的董事处无息借款),那么该企业的所有利息支出(包括从独立银行借款)都将被视为低于 30% EBITDA 门槛。
查看详情: 如何识别存在关联方交易的企业。
如何确定利息支出的限制。

为了正确应用利息支出上限,企业需要了解计算公式以及如何确定净利息支出,从而将其准确地应用于每笔贷款和关联方交易。
计算 30% EBITDA 上限的公式。
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第 16 条第 3 款规定,在确定企业所得税时可扣除的净利息支出总额不得超过该期间的经营净利润总额加上净利息支出加上折旧费用的 30%。
食谱:
上限 = 30% EBITDA |
里面:
EBITDA = 营业净利润 + 净利息支出 + 折旧费用 |
净利息支出按以下方式确定:
净利息支出 = 总利息支出 – 存款利息 |
笔记: 企业只能抵扣当期产生的存款和贷款利息。误解这一计算公式是影响利息支出限制的因素之一,会导致企业错误计算其纳税义务。
影响受控利息成本的因素

为了有效控制成本,企业需要对以下五个核心因素进行全面分析:
EBITDA指数的波动性
EBITDA 在确定利率限制时作为“分母”。
- 企业盈利能力:如果企业处于投资阶段、亏损或利润较低,其 EBITDA 将很小,导致可抵扣利息支出的上限非常低。
- 折旧政策:这是企业可以主动控制的一个因素。采用加速折旧会增加短期费用,但同时也会提高 EBITDA,从而扩大可抵扣利息支出的限额。
除了监测 EBITDA 波动外,企业还需要考虑其资本结构,因为债务权益比率直接影响利息支出的上限。
资本结构:债务与权益
过高的财务杠杆率是导致利率超过 30% 阈值的直接原因。
- 当企业优先考虑通过债务融资筹集资金而不是增加注册资本时,总利息支出将会大幅增加。
- 影响受控利息支出的因素在于企业是否向关联方借款。如果以非市场利率向母公司借款,税务机关有权在计算30%门槛之前,按市场利率重新评估该项支出。
除了资本结构之外,市场利率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利率波动会显著增加或减少借贷成本,直接影响 30% EBITDA 上限。
其他关联方交易的规模和性质
这是最常见的“陷阱”。许多企业认为:“我不向关联方借款,只向银行借款,所以不受30%限制?” 实际上,根据第132/2020/ND-CP号法令,如果企业存在任何关联方交易(例如向子公司销售商品),那么支付给银行的所有利息也同样受到该限制。因此,维持不必要的关联方交易是间接但极其危险地影响利息支出限制的因素之一。
确定转让定价的方法选择。
当公司进行关联方交易时,净利润可能会根据市场比较定价法进行调整。如果由于违反市场比较定价原则而导致净利润向下调整,则 EBITDA 将相应减少,从而导致利息支出上限收窄。
根据第 125/2020/ND-CP 号法令及《税收管理法》,利润调整的同时还将受到严格的经济处罚:
- 企业所得税欠款:企业必须就增加的调整后利润(或不予认可的利息支出部分)缴纳额外的企业所得税(20%)。
- 行政处罚:通常的处罚是 20%,处罚对象为少报税款或超过规定规定而免税、减免或退还的税款金额。
- 逾期付款罚款:按每日逾期税款金额的0.031 TP3T计算。如果案件拖延多年,罚款金额可能非常高昂。
- 未申报 GDLK 的处罚:如未提交 关联方交易附录 如果违反国家或全球概况规定,企业可能会被处以 800 万越南盾至 2500 万越南盾的罚款,并且税务机关可能会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纳税义务进行评估。
关于第132/2020/ND-CP号法令需要注意的关键点
除了了解控制利息支出的原则外,企业还需要特别注意第132/2020/ND-CP号法令中的一些核心要点。以下规定将直接决定利息支出在税务结算中是否可以被认可。
关于利息费用结转至后续期间的规定。
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允许企业将不可抵扣的利息支出结转到下一个纳税期,前提是下一年的 EBITDA 有盈余。
- 结转期限:自发生不可抵扣利息支出的次年起,不超过连续 5 年。
- 这是一项人道的监管措施,旨在帮助企业避免因投资初期几年 EBITDA 暂时出现困难而损失全部投资成本。
尽管第132/2020/ND-CP号法令允许企业灵活地将不可抵扣的利息支出结转至后续纳税期,但这项限制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况。事实上,该法令也明确规定了哪些实体不受此限制。
那些获得豁免的人
并非所有涉及关联方交易的企业都受这些限制。以下实体不在此限制范围内:
- 信贷机构(银行)。
- 保险机构。
- 官方发展援助贷款,即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
- 用于实施国家目标计划项目(社会保障、工人住房)的贷款。
了解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的关键要点,不仅有助于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而且也是制定有效且实用的策略来优化利息成本的基础。
优化企业利息成本的策略。

通过分析影响利息支出控制的因素,企业可以实施以下解决方案:
- 重新平衡资本结构:企业与其过度负债,不如考虑增加注册资本或寻求战略投资者,以减轻利息支付的压力。
- EBITDA规划:优化收入并严格控制运营成本,以维持较高的EBITDA水平。考虑调整折旧方法,以优化每年的利息支出限额。
- 利息支出资本化:对于涉及在建资产(基础建设、房地产)的项目,投资阶段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资本化计入资产价值,而不是作为当期财务费用计入。这有助于避免 30% EBITDA 的限制。
- 审查不必要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关联方交易产生的价值较低,但导致企业完全受制于利息支出,则应考虑终止这些交易或改变所有权结构,使其不再是关联方。
当资本结构平衡、EBITDA规划、利息资本化和关联方交易审查等解决方案同步实施时,企业不仅可以减轻控制利息支出的压力,而且为可持续的长期财务战略奠定了基础。
总结
第132/2020/ND-CP号法令对利息支出的限制并非仅仅是一项技术性规定,而是直接影响企业纳税义务和财务业绩的因素。企业通过正确理解问题的本质,全面识别影响因素,并积极制定从资本结构、EBITDA到关联方交易等各个方面的最优策略,可以有效控制风险,避免在纳税结算期内产生不必要的欠税。
及早进行审查并制定合适的解决方案将有助于企业节省成本、确保合规并维持可持续运营。如果您的企业需要快速评估利息支出风险或根据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制定最佳方案,MAN – Master Accountant Network 的专家团队随时准备为您提供深入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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