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5日 第132/2020/ND-CP号法令 越南关联交易法第132/2020/ND-CP号法令于2020年12月20日起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越南关联交易企业税务管理迎来重要转折点。该法令主要亮点包括:扩大关联方范围;更新基于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定价方法;调整控制利息支出的门槛;新增关联交易定价豁免申报材料。遵守第132/2020/ND-CP号法令,有助于企业优化税收优惠,降低法律风险,提高财务管理透明度。
第132/2020/ND-CP号法令关于关联交易的要点
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的亮点包括 联盟交易其中,最重要且最受关注的变化之一便是关联方规定。该规定不仅扩大了关联方的认定范围,还对如何认定企业间的控制权和管理权关系进行了细化,从而为关联交易的税务管理奠定了透明、公平的法律基础。
根据第132/2020/ND-CP号法令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之前在 第20/2017/ND-CP号法令 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虽然仅规定关联交易的范围为商业活动中的交易,但现在将关联交易的范围扩大到包括:

- 购买、出售、交换、出租、租赁、借入、借出、转让、分配货物。
- 在关联方之间提供服务。
- 借款、贷款、提供金融服务、金融安全。
- 关联方之间使用的其他金融工具。
- 购买、出售、交换、出租、租赁、借入、借出、转让、分配有形和无形资产。
- 购买、出售和共享资产、资本和劳动力等资源的协议。
- 关联方之间分摊成本。
第132/2020/ND-CP号法令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在明确界定关联方范围内的交易类型后,还增加了许多具体的关联方案例。这些新增内容有助于扩大适用范围,同时为关联方之间的税收管理和交易价格的确定奠定清晰透明的法律基础。
第132/2020/ND-CP号法令关于关联交易增加了关联方案件
第 20/2017/ND-CP 号法令仅提及 10 起关联关系案件,而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关于关联交易则增加了 01 起案件,具体如下:
- 企业在纳税期内与经营或控制该企业的个人,或与第132/2020/ND-CP号法令关于关联交易第5条第2款g点规定的关系中的个人,发生转移或接受企业所有者至少251 TP3T出资额转移的交易;在纳税期内借入或贷出企业所有者至少101 TP3T出资额的交易。
关于关联交易的第132/2020/ND-CP号法令继续对利息支出作出规定,以确保确定应税利润的透明度和公平性。这些规定不仅限制了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利息支出,还就如何处理超出控制门槛的支出提供了指导,帮助企业优化税收优惠并降低法律风险。
第132/2020/ND-CP号法令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规范了贷款利息支出
第132/2020/ND-CP号法令 就关联交易而言,利息支出相关事宜已做出重要调整,以确保税务管理的透明度、公平性及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具体如下:

- 将利息支出限额从 20% 提高到 30%:此前,第 20/2017/ND-CP 号法令允许企业扣除利息支出,最高限额为 20% 的 EBITDA,但关于关联交易的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将此比例提高到 30%,为企业平衡财务创造更有利条件,同时仍保持限额,避免滥用利息支出来减少纳税义务。
- 允许扣除存贷款利息后的利息支出:企业在计算利息支出时,允许按照扣除存款利息或其他贷款利息后的实际贷款利息计算。此项规定有助于准确反映关联交易产生的实际财务成本,提高透明度和税法合规性。
- 将超过控制门槛的利息支出结转到以下纳税年度:如果利息支出超过控制门槛 30%,则超出部分不会被消除,而是结转到以下纳税年度,帮助企业逐步优化利息支出,同时确保遵守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这些规定体现了税务机关在平衡企业利益和守法义务方面的努力,同时为关联交易创造了清晰透明的法律基础。
新增不受利息支出管控门槛限制的对象
为了明确第132/2020/ND-CP号法令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与先前第20号法令之间的差异,尤其是在关联交易范围内确认的贷款方面,下表总结了重要的新增内容。这些变化不仅扩大了合法贷款的范围,也为参与发展贷款计划、国家目标计划和社会福利项目的企业的税务管理提供了清晰透明的法律基础。
木板: 关于关联交易的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增加了不适用控制门槛的主体。
| 第20/2017/ND-CP号法令 | 第132/2020/ND-CP号法令 |
| 未针对所述主题进行指定。 | 官方发展援助(ODA)贷款和政府优惠贷款是政府向国外借款并转贷给企业的形式。 用于实施国家目标计划(新农村计划、可持续减贫)的贷款。 用于投资实施国家社会福利政策的项目(安置房、工人住房、学生住房、社会住房和其他公益项目)的贷款。 |
通过上表对比可以看出,关于关联交易的第132/2020/ND-CP号法令与之前的第20号法令相比,扩大了认可贷款的范围。这些新增内容不仅有助于参与发展贷款计划、国家目标计划或社会福利项目的企业合法纳入关联交易,而且提高了税收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编制和提交国家利润率报告(CbCR)的新规定
在编制和提交跨境利润报告(CbCR)的规定内容中,第132/2020/ND-CP号法令还对母公司位于越南和母公司位于国外的情况提出了具体要求,以确保税收和利润信息的透明度。

最终母公司位于越南。
根据关于关联方交易的第132/2020/ND-CP号法令,如果位于越南的母公司在纳税年度内的全球合并收入达到或超过18万亿越南盾,则其有义务在财政年度结束后12个月内编制国别利润报告(CbCR),并提交给税务机关。这是一个重要的新规定,因为此前的第20/2017/ND-CP号法令并未对此义务作出规定。
境外最终母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的第132/2020/ND-CP号法令对位于境外的最终母公司提交国别报告(CbCR)的义务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下表将清晰地总结非强制提交和强制提交的情况,以便企业轻松比较和遵守。
木板: 根据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必须和不必提交 CbCR 的情况。
| 案件 | 第132/2020/ND-CP号法令 |
| 无需提交 | 如果越南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与最终母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自动信息交换(AEOI)机制接收报告,则越南企业无需提交 CbCR。 |
| 必填项 | 最终母公司所在国家/地区与越南有国际税收协定,但在报告提交截止日期时尚未获得主管当局的协议。 最终母公司所在国家/地区与越南有主管当局协议,但已暂停信息交换机制或无法自动向越南提供。 如果外国公司在越南拥有多个子公司,则最终母公司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越南税务机关指定代表该公司提交 CbCR 的子公司。 |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关于关联交易的第132/2020/ND-CP号法令对母公司位于境外时提交国别报告(CbCR)的义务做出了非常具体的规定。明确规定越南企业何时无需提交以及何时必须提交,有助于确保透明度、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并限制逃税行为。企业需要牢牢掌握这些规定,以避免受到处罚的风险,并积极制定有效的合规策略。
总结
总体而言,关于关联交易的第132/2020/ND-CP号法令与之前的第20号法令相比,带来了许多重要变化,从扩大关联方的定义、明确受监管交易的范围、调整控制贷款利息支出的规定,到增加特定贷款以及严格规定提交国别利润报告(CbCR)的义务。这些新内容不仅有助于越南法律体系与国际标准接轨,而且还有助于提高透明度、限制转让定价行为并确保企业之间的公平性。
然而,这也带来了更严格的合规要求:企业需要准备齐全的文件、清晰的证据和有效的税务管理策略,以规避被征税或处罚的风险。在深度融合的背景下,主动更新法规并及时执行是帮助企业降低风险、优化纳税义务并保持市场声誉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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