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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 | 2025年9月30日 | [阅读时间]

根据第132/2020/ND-CP号法令确定关联关系:有效交易管理和反转让定价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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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根据第5条第2款 第132/2020/ND-CP号法令在关联交易中,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存在关联关系。下表将详细总结关联关系的形成标准。

木板: 确定链接关系的标准总结

数字顺序关联方
101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对方企业所有者至少25%的出资额。
2两家企业都有至少 25% 的所有者权益由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持有。
301企业按所有者权益计算为最大股东,并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企业至少10%的股份总额。
401 企业以任何形式向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或出借资金(包括以关联方的财务资源担保的第三方贷款以及类似性质的金融交易),条件是贷款金额至少等于出资额的25%除以借款企业中长期债务总额的50%。

中期:01年-05年。

长期:超过 05 年

5一个企业任命另一个企业的执行委员会或控制机构成员,但第一家企业任命的成员数量占第二家企业执行委员会或控制机构成员总数的50%以上;或者第一家企业任命的成员有权决定第二家企业的财务政策或业务经营。
602 企业董事会成员人数超过50%或者有01名有权决定财务政策或经营活动的董事会成员由第三方聘任。
02 企业由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个人在人事、财务和经营活动方面经营或控制:夫妻;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继母、岳父母;妻子或丈夫的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儿媳、女婿;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兄弟、姐妹、嫂子、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姑母、伯父、叔父、叔伯、侄子、侄女。
02 营业机构具有总机构与常设机构关系或者同时是外国组织或个人的常设机构。 
9一个自然人通过向企业出资或者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10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对方企业管理、控制和决策的其他情形。
11企业在纳税期间与经营或控制该企业的个人,或与本条款第“7”点规定的关联关系中的个人,发生转移或接受企业所有者至少251 TP3T出资额转移的交易;在纳税期间与经营或控制该企业的个人,或与本条款第“7”点规定的关联关系中的个人,发生借入或借出至少101 TP3T出资额的交易。

上述标准表明,关联关系并非仅因出资比例而产生,还体现在管理、运营、中长期借贷关系、业务依赖性等诸多方面。企业需要定期根据这些标准进行审核,及时识别、申报并按规定准备关联交易记录,从而降低税务风险,提高治理透明度。

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规定的关联关系是什么?

Mối quan hệ liên kết theo Nghị định 132
第132号法令规定的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在帮助企业遵守税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在管理方面。 联盟交易 实践中,同一集团内企业之间以及与存在所有权、控制权关系的合作伙伴之间的交易日益增多,关联关系的识别变得尤为重要。

重点在于,关联关系的认定并非仅限于出资比例,还需要综合考量财务担保、经营权、贷款合同或经营政策决策权等因素。例如,如果企业A仅持有企业B的25%资本,但拥有任命首席财务官和批准大型合同的权力,那么根据税法规定,这仍然构成关联关系。

正确识别关联关系需要明确的法律标准以及相关记录、文件和合同作为依据。这些标准在第132/2020/ND-CP号法令中有明确规定,涵盖了从资本所有权比例、管理权、借贷关系到业务运营中的依赖关系等诸多方面。理解并正确运用关联关系识别标准,有助于企业实现交易透明化、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风险并提升治理声誉。

11个实际案例阐述了基于第132/2020/ND-CP号法令的关系

理解标准是基础,但为了更好地形象化地了解如何在商业生活中应用它们, MAN – 会计师大师网络 让我们来看看一些常见的关联关系的实际例子。这些例子将有助于企业更轻松、更清晰地识别它们,避免在申报和遵守税法的过程中产生混淆。

11 trường hợp minh họa thực tế mối quan hệ liên kết
11个真实案例阐释了这种关系

案例一:一家企业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家企业超过25%的出资额。

根据案例 1 的引述:

 “01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家企业所有者至少25%的出资额”

ABC越南公司经营电子元件制造业务,注册资本为1000亿越南盾。其中,XYZ日本公司直接出资300亿越南盾,相当于注册资本的30%。

根据第132/2020/ND-CP号法令的规定,由于XYZ公司持有ABC公司的出资额超过25%,因此双方被认定为关联关系。这意味着ABC公司与XYZ公司之间发生的所有交易(例如:购买原材料、支付技术版权费)均须申报为关联交易,并按规定编制价格确定文件。

案例二:两家企业拥有共同的第三方所有者,且直接或间接持有25%或以上的出资额

根据案例 2 的引述:

“两家企业均有至少25%的所有者权益由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持有。”

A公司和B公司均属于同一个所有者,即X集团。其中,X集团持有A公司的出资额为40%,同时X集团还持有B公司的出资额为35%。

A公司与B公司虽然互不直接出资,但两家公司均有超过25%的出资额由同一所有者(X集团)持有。根据第132/2020/ND-CP号法令,这被认定为通过第三方的关联关系。

因此,A公司与B公司之间如果发生购买、销售、借入资金或提供服务等行为,则需要申报关联交易,因为这种关系满足“同一所有者控制”的标准。

案例三:第一大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他企业至少10%的股份。

根据案例 3 的引述:

“01企业按所有者权益计算为最大股东,并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企业至少10%的股份总数。”

A公司向股份制商业公司B注资,成为其最大股东,直接持有17%股份,占其全部有表决权股份的100%。虽然持股比例未达到其他标准规定的25%,但根据第132/2020/ND-CP号法令的规定,企业持有10%及以上股份,即可认定存在关联关系。

A公司作为B股份制商业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能够控制B股份制商业公司相当一部分的经营活动,尤其是在财务决策和发展方向等方面。因此,A公司与B股份制商业公司之间发生的所有交易(例如内部借款、提供服务、资产转让等)均视为关联交易,需要依法申报、记录并确定价格。

案例四:企业担保或贷出资本≥25%,中长期债务超过50%。

根据案例 4 的引述:

“01 企业以任何形式向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或出借资金(包括以其关联方的财务资源担保的第三方贷款以及类似性质的金融交易),条件是贷款金额至少等于出资额的25%除以借款企业中长期债务总额的50%。”

M公司(母公司)直接向N公司(子公司)提供1200亿越南盾贷款,贷款期限为4年(中期)。N公司拥有自有资金4000亿越南盾,中长期债务总额为2000亿越南盾(其中向M公司借款1200亿越南盾,向第三方借款800亿越南盾)。 

M公司提供的1200亿越南盾贷款占N公司出资总额的3013亿越南盾。同时,这1200亿越南盾贷款占N公司中长期债务总额的6013亿越南盾。 

由此,M 公司和 N 公司被确定为具有关联关系,因为贷款满足这两个条件。

案例五:如果一个企业任命了超过501名TP3T领导人,或者指定的领导人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或运营政策,则该企业具有关联关系。

根据案例 5 的引述:

一个企业任命另一个企业的执行委员会或控制机构成员,但第一个企业任命的成员数量占第二个企业执行委员会或控制机构成员总数的50%以上;或者第一个企业任命的成员有权决定第二个企业的财务政策或业务经营。”

X公司投资入股股份公司Y,持有其40%的出资。目前,股份公司Y的董事会共有5名成员。由于其持有较高的出资比例,X公司有权在Y公司5名董事会成员中任命3名成员。X公司任命的其中一名成员兼任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有权决定Y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

X公司与Y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案例六:两家企业共同控制董事会或由第三方任命具有财务或商业决策权的领导人。

根据引用的案例 6:

“02企业董事会成员人数超过50%或者有01名有权决定财务政策或者经营活动的董事会成员由第三方聘任。”

X公司和Y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董事会各有5名成员。然而,两家公司5名董事会成员中均有3名由第三方Z集团直接任命,共计60%席位。特别是,Z集团在X公司任命的一名成员还担任Y公司的董事长,拥有决定财务政策和业务方向的全部权力。在这种情况下,虽然X公司和Y公司没有交叉持股,但由于两家公司都有超过50%名由第三方任命的董事会成员,并且至少有一名人员拥有政策决策权,根据第132/2020/ND-CP号法令,X公司和Y公司被认定为存在关联关系。

案例 7:当两个企业的运营、财务或业务活动受到直系亲属或近亲属的个人影响时,这两个企业就具有关联关系。

根据引用的案例 7: 

“02 企业由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个人在人事、财务和经营活动方面经营或控制:夫妻;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继母、岳父母;妻子或丈夫的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儿媳、女婿;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兄弟、姐妹、嫂子、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姑母、伯父、叔父、叔伯、侄子、侄女。”

X公司(药品制造)和Y公司(药品分销)。X公司的总经理是阮文A先生,Y公司的财务总监是阮氏B女士。A先生和B女士是兄妹。虽然两家公司互不出资或持股,但由于两家公司均由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个人经营和财务控制,税法仍认定其为关联关系。本案例表明,关联关系的认定不仅基于出资额,还需要考虑公司治理中的人为因素和亲属关系。

案例8:02个营业机构具有总机构与常设机构关系或者同时是外国组织或个人的常设机构。 

案例8:02个营业机构具有总机构与常设机构关系或者同时是外国组织或个人的常设机构。 

X集团总部位于新加坡,并在越南设有两个常设机构,包括河内代表处和胡志明市分公司。这些单位在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许多内部交易,例如分配办公费用、共享人员或从总部转移服务合同。根据第132/2020/ND-CP号法令的规定,总部与常设机构之间以及两个常设机构之间的关系均被认定为关联关系,必须就关联交易进行充分申报和记录。

案例九:企业由同一人通过资金所有权或经营权控制

根据引用的案例 9:

“一个自然人通过向企业出资或者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阮文亚先生目前在多家企业出资并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具体而言,他在X公司持有40%的注册资本并担任董事长,在Y公司持有35%的注册资本并担任CEO。由于X公司和Y公司的出资比例均超过25%的门槛,且均拥有直接决定两家公司经营活动的权利,因此根据法律规定,X公司和Y公司均由同一人控制,因此被认定为存在关联关系。

案例十:企业有权管理和控制其他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案例 10 的引述:

“其他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对方企业管理、控制、决策的情形。”

X公司仅持有Y公司20%的资本,低于规定的25%的门槛。但Y公司的CEO和总会计师均由X公司任命,所有大额原材料采购合同、生产计划均需经X公司审批。这表明,X公司虽然不持有控股资本比例,但仍控制着Y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根据税法规定,双方仍构成关联关系。

案例十一:企业向依法经营、控制或有关联的个人转让25%出资或者借入、贷出10%出资,即产生关联关系。

根据引用的案例 11: 

“企业在纳税期间与经营或控制该企业的个人,或与本条款第“7”点规定的关联关系中的个人,发生转移或接受企业所有者至少251 TP3T出资额转移的交易;在纳税期间与经营或控制该企业的个人,或与该个人存在本条款第“7”点规定的关联关系中的个人,发生借入或借出至少101 TP3T出资额的交易。”

在2025纳税年度,注册资本为2000亿越南盾的X公司发生了两笔重要交易。首先,董事会成员将X公司30%的出资额转让给Y公司。由于这一比例超过了25%的出资额门槛,因此根据规定,该交易被视为形成关联关系的基础。其次,X公司向其总经理借入250亿越南盾以补充营运资金。这笔贷款占股本的12.5%,高于法律规定的10%水平,贷款人是直接管理企业的个人。因此,这两笔交易都导致X公司与关联方被认定为具有关联关系,这意味着企业必须根据第132/2020/ND-CP号法令申报并准备关联交易文件。

总结 

从以上分析和案例可以看出,正确识别关联关系不仅是遵守税法的要求,也是企业主动管理风险、提高交易透明度、提升管理机构声誉的重要工具。在监管日益严格的背景下,企业需要建立定期审查流程,并专业地准备关联交易文件。如果您需要根据第132/2020/ND-CP号法令获得全面的关联关系识别、申报和文件准备支持,请联系颜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最合适、最优的解决方案。

联系信息 MAN – 会计师大师网络 

  • 地址:胡志明市第7郡平顺坊第43街19A号。
  • 手机/ Zalo: +84 (0) 903 428 622 (Ngan 女士)
  • 电子邮件: nguyenthikimngan@man.net.v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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