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关联交易 法令 132/2020/ND-CP 关联交易申报是企业所得税的重要规定之一。合规申报关联交易不仅有助于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保持透明度,还能有效规避法律和财务风险。企业若未按规定申报关联交易或申报不实,可能面临税务欠缴和行政罚款等税务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声誉。
什么是关联交易申报?
宣言 联盟交易 关联交易申报是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完整信息的过程。关联交易申报的内容包括:
- 有关关联关系的信息。
- 交易详情(商品买卖、服务提供、贷款、资产转移等)。
申报关联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税务机关确定和控制关联交易的计税价格,确保透明度和公平性,防止转移定价。

根据规定,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另一方的管理、控制、出资或者投资,或者双方同受第三方的管理、控制或者出资,则构成关联关系。
HTKK关联交易申报
HTKK关联交易申报 关联交易申报是指企业使用税务总局的纳税申报支持软件 (HTKK) 编制并提交关联交易信息以及企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表的流程。在此过程中,企业登录 HTKK,选择企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表 03/TNDN,勾选“存在关联交易”,并根据需要填写附录中的所有信息。此申报表有助于快速、准确地将数据直接发送给税务机关,并符合法律规定。与手动填写相比,HTKK 上的申报有助于同步数据并最大限度地减少错误。
如何填写关联交易附录
企业按照第132/2020/ND-CP号法令规定,填写HTKK中的关联交易附录,需要充分准备资料,并将数据录入软件。
在准备方面,企业首先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关联方清单》中规定的标准,列出所有关联方。 第132号法令第5条,明确说明关联公司注册经营的企业名称、税号、国家或地区。
其次,需要汇总纳税期内发生的每项交易的价值,包括商品的买卖、服务的提供、资本的借入或贷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转让或允许使用(例如版权、专利、商标)。同时,企业必须根据第132号法令第7条规定的独立交易原则确定交易估价方法,可以是独立交易价格比较法(CUP)、转售价格法(RPM)、成本加利润法(CPM)、净利润比较法(TNMM)或利润分配法(PSM)。
关联交易申报附件填写程序
关于申报流程 联盟交易 企业在HTKK上执行,打开HTKK最新版本软件,选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03/TNDN,勾选“存在关联交易”即可激活附录。

然后,根据第132号法令颁布的附录规定,选择正确的附录表格进行填写(表格编号01-关联方信息;表格编号02-关联交易信息;或表格编号03-豁免提交关联交易申报信息)。在每个附录中,输入每个关联方的完整信息,识别交易类型,描述内容,明确说明交易价值和适用的估价方法。
数据录入完成后,企业需要保存数据,并使用软件的核对功能检查错误,确保数据与财务报告和相关交易申报文件相符。最后,导出XML文件,并通过税务总局电子信息门户提交。 在第132号令第18条规定的期限内。
HTKK关联交易附录,附录1
第一节 关联方信息
关联交易附录中的部分用于根据第132/2020/ND-CP号法令第5条规定的标准,完整申报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各方识别数据。
在本部分中,纳税人必须清晰列明各关联方的名称、税务识别号、其注册经营的国家或地区,以及基本联系信息(如有)。此外,必须识别关联方关系的形式,并根据规定的符号(A、B、C、D、Đ、E、G、H、I、K)表示。每个符号对应一种特定的关系类型,例如股权所有权、控制权、贷款担保或经济依赖。
在第一部分中准确、完整地申报关联交易,有助于税务机关准确识别企业的关联方网络,从而作为比较和审查交易价格合理性的依据,同时确保企业遵守透明度原则和132号令的规定。具体而言,实施者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 若越南关联企业为机构,则凭营业执照填写;若为个人,则凭护照或身份证填写。
- 如果关联方是越南境外的组织或个人,则信息将基于识别关联关系的文件。该文件可以是交易协议、合同、营业执照等。
- 如果您是在越南经营的组织或个人,则需要填写完整的税号(MST)。
- 如果组织或个人不在越南:填写完整的税务代码和纳税人识别代码;如果没有,请说明原因。
第二节 免除申报义务及免于准备转让定价文件的情形
免除关联交易申报义务或免于准备关联交易价格确定文件的情况规定如下:
案例1:案例描述
如果纳税人在纳税期间仅与越南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关联方发生交易,且双方适用相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且双方均未享受税收优惠,则纳税人可免于申报关联交易附录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的关联交易,并可免于编制关联交易申报卷宗。
案例 2: 关联交易申报豁免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申报关联交易: (a) 存在关联交易,但纳税期内总收入低于 500 亿越南盾,且纳税期内发生的所有关联交易总金额低于 300 亿越南盾; (b) 已签订预约定价安排(APA)并依法全面履行提交年度报告的义务; (c) 开展具有基本功能的业务活动,开发和使用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成本低于 2000 亿越南盾,同时达到各领域的最低息税前利润率:分销 5% 以上、生产 10% 以上、加工 15% 以上。
第三部分:确定转让定价的信息
本表为关联交易申报附件的一部分,用于企业列示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的定价方法,确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独立交易原则》。 第132/2020/ND-CP号法令第6条和第7条.
在本节中,纳税人需要明确说明每种交易所采用的定价方法,例如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转售价格法(RPM)、成本加成法(CPM)、净利润可比法(TNMM)或利润分配法(PSM)。
同时,企业还应当提供用于比较的数据来源信息,包括财务报表、商业数据库、行业信息或类似独立交易的数据。
此外,第三部分还要求企业记录关联交易与独立交易的比价结果或利润率差异,并说明差异的原因(如有)。如纳税人根据132号令第十九条规定免于申报关联交易的,仍需在相应方框内打勾,以便税务机关进行记录。
第三部分中完整、清晰、准确的关联交易申报,不仅有助于税务机关评估关联交易价格的合理性,而且可以作为企业遵守规定的依据,避免被征税或行政处罚的风险。
属于免于申报关联交易档案的情形
此类情况是指纳税人因符合法律规定的豁免条件,无需在纳税期间编制关联交易申报表。即使企业获得豁免,也必须在关联交易申报表(HTKK)上申报关联交易附件(下文所述的某些信息项目除外)。
第132/2020/ND-CP号法令规定,适用于纳税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若干特殊情况。如果企业在纳税期内仅与越南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关联方发生交易,双方适用相同税率,且双方均未享受税收优惠,则企业可免于提交关联方交易申报。
此外,企业规模较小时,也可免于提交关联交易申报,具体而言,当期总收入低于 500 亿越南盾,关联交易总额低于 300 亿越南盾,当交易已涵盖在预约定价协议 (APA) 中且企业全面履行申报关联交易和年度报告的义务时,或当企业仅具备基本业务功能时,当期开发和使用无形资产的成本低于 2000 亿越南盾,并且在每个领域实现最低息税前利润率,包括分销 5% 或以上、生产 10% 或以上以及加工 15% 或以上。虽然企业免于提交关联交易申报,但仍必须申报 HTKK 信息并保留证明豁免条件的完整文件,以便在税务机关要求时出示。
第四部分: 确定转让定价申报后的生产经营成果
这是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在第三部分声明)应用估值方法并进行必要的转让定价调整后,对企业利润状况的呈现。这是用于与企业所得税最终申报表进行比较的“最终”数据,因此必须与财务报表和所有工作文件保持一致。
企业在编制第四部分时,从该期间的原始会计数据(净收入、销售成本、销售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收益、其他费用)入手,将关联交易和独立交易的申报分开,确定调整范围。企业根据所选的方法(可比价格法、转价法、比较价格法、净利润法、利润率法)和独立比较范围,计算每组交易的价格调整或利润率:可以调整增加关联收入、减少销售成本/内部服务成本、调整特许权使用费或内部贷款利息……,将结果纳入价格和利润率。调整后,企业重新编制该纳税期间的损益表,清晰列示调整后的收入、调整后的销售成本、毛利、可抵扣的销售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注意按现行规定控制贷款利息)、其他收益、息税前利润(EBIT)、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以及转让定价调整后的应税所得额。
如果初始会计数字与调整后的数字存在差异,则应将增加或减少的部分记录在相应的索引中,并简要说明比较数据基础、差异的原因以及税收影响。
如果企业因仅存在境内交易且税率相同,且无税收优惠而免于申报第三、第四部分关联交易,则可不申报第四部分;但如果仅免于准备价格确定文件(收入、交易、预约定价安排或达到最低利润标准),企业仍需在第四部分列示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成果,以便税务机关记录计税依据。完整地申报关联交易,清晰地解释并可与工作文件进行比对,有助于企业降低被稽查、被征收和被罚款的风险。
详情请见: 关联交易申报表编制说明
这些形式被视为具有关系。
根据第132/2020/ND-CP号法令第5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存在关联关系:
- 股权关系: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25%或以上股权,或双方持有同一第三方至少25%的股权。此外,一方为最大股东,持有另一方至少10%的有表决权股份,亦视为关联方。此规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资本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
- 财务支配关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或贷款,其贷款金额占借款人实缴资本的25%以上,同时占借款人中长期债务总额的50%以上。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财务状况受到贷款方显著影响。
- 管理或人员控制关系:一方有权任命另一方半数以上的董事会、管理委员会成员或关键管理职位;或双方均由同一人或同一团体直接管理和控制。
- 经济依赖关系:一方与另一方之间交易产生的收入或费用占该期间总收入或总费用的50%以上。例如,如果A公司将其大部分产品销售给B公司,且B公司的收入占A公司收入的绝大部分,则双方被视为存在关联关系。
- 契约或合作关系:双方以共同出资、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订立项目、事业,或共同分担成本、分担利润的关系。
- 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包括不属于上述类型,但根据财政部或税务机关的指导,对财务、管理和业务仍具有重大影响、控制或影响力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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