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企业 联盟交易 相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双方均不享受税收优惠,这是很多企业在按照 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 这是一个特殊情况,因为虽然存在关联交易,但由于双方适用相同的税率20%,且双方均未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可以免于详细申报,也无需准备确定关联交易价格的文件。然而,为了规避被税务机关质疑的风险,正确理解法规并准备透明的证据仍然是帮助企业有效管理合规性的关键因素。
第132/2020/ND-CP号法令关于两家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且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同20%,且双方均无权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

根据第132/2020/ND-CP号法令第19条规定,免于准备转让定价文件的情况如下:
如果在一个纳税期内,关联交易双方均为越南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且双方适用相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且双方在该纳税期内均未享受税收优惠,则根据第132/2020号法令,企业可免于申报附录一第三部分、第四部分,也无需准备用于确定关联交易价格的文件。但企业必须申报豁免依据,并妥善保管相关文件,以便在税务机关要求时出示。
来源: 法律图书馆
为什么这个规则是合理的?
独立交易原则要求关联方之间的价格或条款应与市场中具有类似情况、功能和风险的独立方之间的价格或条款具有可比性。其目的是防止企业利用内部交易转移利润和减少纳税义务。
如果两家企业之间关联交易适用相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且双方均未享受税收优惠,则集团内部交易价格的调整通常不会改变国内企业所得税总负债,因为双方之间不存在税收优惠。因此,该政策可以减轻此类交易的申报负担。
第132号法令规定的关联交易豁免申报标准
两家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适用相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且双方均未享受税收优惠,通常被视为无需申报第132/2020/ND-CP号法令第19条规定的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也无需编制转让定价文件。这源于税收管理原则:如果双方适用相同的税率,且双方均未享受税收优惠,则关联交易的发生不会减少其在越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具体来说,企业若要获得豁免,需要完全满足三个标准:
- 相同的企业所得税率20%:两家企业发生关联交易,采用相同的企业所得税率20%或其他税率,确保一致性。
- 交易双方未享受税收优惠:在纳税期间,如交易双方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免税、减税或优惠政策,则该交易不享受税收优惠。
- 不会减少越南的企业所得税负债:交易的性质不会产生利润转移,从而减少应向国家预算缴纳的税款。
适用两家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并适用同一企业所得税税率(20%)的标准,有助于企业减轻申报和准备关联交易价格相关文件的负担,同时仍能确保遵守独立交易原则。然而,企业需要保存证明符合免税资格的内部记录,并准备在税务机关要求时于30个工作日内提交。
两家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且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同的案例分析20%
现实中,当企业之间、母子公司之间、或同一集团内的公司之间发生买卖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内部交易时,两家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且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同20%,双方均未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情况。

例如: 企业A拥有企业B 30%的资本或拥有超过10%的股权贷款,因此根据第132/2020/ND-CP号法令,两者被认定为存在关联关系。两家企业均在越南运营,均为越南国内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适用相同的20%税率,且双方均未享受基于行业或地点的税收减免或优惠。这是判断企业是否可免于详细申报及免于编制转让定价文件的重要依据。
为什么没有利润转移?
转让定价管理的主要目标是防止利润转移以减少纳税义务。但是,如果两家企业均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且不存在任何激励措施,那么调整交易价格(提高或降低销售价格、成本)不会改变缴纳给预算的企业所得税总额。
换句话说,即使利润从A公司转移到B公司,或反之,越南税务机关仍需就合并利润总额征收20%税。因此,国家不存在税收损失的风险,因此法律允许在这种情况下免于详细申报和准备转让定价文件。
与其他案例的比较
为了清楚地了解差异和适用该规定的原因,我们可以比较两家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这两家企业具有相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且双方均未享受税收优惠,但存在可能造成利润转移风险的异常情况,如下所示:
- 税收优惠方面:例如,企业A因投资高科技领域,享受15年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而企业B则适用20%的普通税率。如果企业A以低价向企业B销售商品或服务,利润可以转移给企业B,企业A只需缴纳10%的税款。这存在税收损失的风险,因此必须申报并备存转让定价认定文件。
- 一方累计亏损的情况:假设A企业累计亏损,B企业盈利。如果B企业通过内部服务或不合理的交易定价将成本转嫁给A企业,利润就会“转移”给A企业,从而减少当期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这也是一个需要严格管理的重大风险。
因此,与享受税收优惠或累计亏损的情况相比,可以清楚地看到,两家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且适用同一企业所得税率20%,且双方均未享受税收优惠,并不存在利润转移风险。这也是第132/2020/ND-CP号法令专门规定申报义务和豁免情况的原因,旨在帮助企业既遵守法律,又减轻行政手续负担。
两家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且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同的,应申报并免于报送资料 20%
两家企业存在关联交易,且适用相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0%,且双方均无权享受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规定的税收优惠。此情况属于在同时满足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考虑豁免详细申报和编制转让定价文件的情形之一。然而,法律依据、申报程序和文件保管责任仍然明确且具有强制性。
免税期适用 仅有的 与越南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关联方进行交易时,所有关联方均适用相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且在此期间没有任何一方享受税收优惠;此情况反映了税务管理的观点:如果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税收差异,则内部交易不构成转移利润以减少国家纳税义务的基础。免税的确定和适用必须符合第132/2020/ND-CP号法令第19条和附录一(表格01)中的申报说明。
尽管纳税人无需准备完整的转让定价文件,但必须保留最低限度的内部记录,以便在税务机关要求时证明其享有豁免。所需记录包括:
- 合同、发票和付款文件;
- 财务报告、内部文件、确认各方税率的会议记录、确认不享受激励措施的会议记录以及证明关联关系的文件。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转让定价文件的期限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合法情况下可延长)。如提供不完整且不具说服力,税务机关有权决定或调整。
企业风险及注意事项

如果两家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且适用相同的20%企业所得税税率,且双方均未享受税收优惠,与存在税收优惠或累计亏损的情况相比,这显然是潜在的利润转移风险较小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的所有申报和文件准备义务都已免除。根据税务管理原则,企业仍须在提交企业所得税决算报告时,在相应的附录中申报免税依据,同时保存完整的内部记录,以证明所有关联方均为境内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适用相同的20%企业所得税税率,且双方均未享受税收优惠。
现实中,企业经常会犯一些错误,从而带来巨大的风险,具体如下:
- 将“免于备案”理解为“不需要备案”是错误的,因为免于申报只是减少了公开申报,并没有免除被检查时的举证义务。
- 如果您不提供透明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难以令人信服,请忽略被征税的可能性。为避免这种情况,企业应立即保存最低限度的文件(合同、发票、付款单据、财务报告、确认税率和非优惠待遇确认的内部文件、内部审批记录),并准备在税务机关要求时提供文件(根据行政法规,提供文件的正常时限)。如果存在复杂的交易(大型内部服务、无形资产、内部财务交易),建议准备备份文件或咨询税务-转让定价专家,以降低评估、征收和行政处罚的风险。
正确识别两家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且适用同一企业所得税率20%且双方均未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性质,不仅可以帮助企业清晰了解第132/2020/ND-CP号法令规定的免税范围,还能为税务风险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总结
如果两家企业存在关联交易,且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同(20%),且双方均未享受税收优惠,则企业可以根据第132/2020/ND-CP号法令的规定,利用豁免条款减轻申报负担。然而,准备完整的文件、管理透明的记录并遵守独立性原则仍然是降低税务检查和审计风险的关键。如果您想优化申报流程并制定有效的税务管理策略,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MAN – 会计师大师网络 为企业提供最深入、最安全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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