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交易利息的计算公式是企业必须掌握的强制性内容,以符合第132/2020/ND-CP号法令的要求,并最大限度地降低在税务稽查中被漏报费用的风险。在税务机关加强对关联方交易监管的背景下,了解正确的计算方法、利息费用控制的限额以及如何根据现行法规应用EBITDA变得尤为重要。以下部分将详细分析关联方交易利息计算公式的每个步骤,并引用实例和申报注意事项,帮助企业在税务结算记录中准确、自信地应用该公式。
在深入探讨关联方交易利息的计算公式之前,企业需要清楚地了解基本概念。
什么是联盟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根据《贸易法》第一条,关联交易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交易。 第132/2020/ND-CP号法令这些交易包括:买卖、交换、租赁、借贷、转让商品、服务、资产,以及借贷、金融服务、金融担保和其他金融工具。
案件详情,其中列明了各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
根据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第 5 条规定,如果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则视为存在关联关系:
- 直接资本所有权关系 25%: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至少 25% 的股权资本。
- 25% 普通股所有权关系:双方均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持有至少 25% 的所有者权益。
- 母子公司关系: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对双方的运营或财务和业务决策行使重大控制权(例如,通过财务和业务协议等)。
- 董事或联席经理关系(30%):双方董事会成员(董事、总经理、副董事、副总经理)中至少有 30% 人来自同一人或同一组具有亲属关系的人。
- 一方执行董事或总经理与另一方执行董事或总经理之间存在私人或家庭关系。
- 通过资产或服务形成支配关系:一方直接或间接地对另一方在购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方面的决策行使重大控制权(例如:垄断重要投入或产出的供应)。
- 担保或贷款关系(25% 股权和 50% 长期债务)
- 物料/供应依赖关系(超过 50%):一方从另一方或另一方的关联公司获得供应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服务,这些供应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服务占接收方总生产成本或总销售成本的 50% 以上。
- 产出依赖关系(超过 50%):一方出售或购买的资产、商品或服务占另一方出售资产总价值或购买商品总价值的 50% 以上。
- 影响利润的合同/协议关系:一方通过有关风险分担、利润控制、业务支配地位或其他协议受另一方控制。
- 居民个人关系(业务控制):居住在越南的个人是董事会成员或担任重要职位,控制双方的业务活动。
重要提示: 即使贷款并非来自关联方而是来自第三方(例如银行),但只要贷款有关联方担保,关联方交易中利息支出的扣除始终受到限制。
臂距原则
关联交易管理中的重要原则是独立交易原则。独立交易原则是指:关联交易的定价必须按照与类似条件下独立交易(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进行分析和比较的原则进行。
为确保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义务不因关联方关系的影响而减少,关联方交易利息和贷款利息的计算公式的确定必须遵循这一原则。
计算总可抵扣利息支出和 30% EBITDA 控制的公式

这是主要部分,详细回答了关于根据越南法律计算关联方交易利息的公式的问题。
有限关联交易利息计算公式
根据第132/2020/ND-CP号法令第16条第3款的规定,存在关联方交易的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的利息支出总额不得超过经营活动净利润总额的30%。 利息支出 以及折旧费用(也称为调整后的 EBITDA)。
因此,计算关联方交易利息最高可抵扣额的公式为:
调整后 EBITDA = 净营业利润 + 净利息支出 + 折旧费用 |
笔记: 所有财务指标必须根据企业在纳税期间财务报表中记录的实际数字来确定。
对关联方交易利息计算公式中各项指标的详细解释
为避免在应用关联方交易利息计算公式时出错,必须清楚地理解每个组成部分的含义:
| 指标 | 解释和数据来源 | 意义 |
| 净利息支出 | 从财务支出(账户 635)中减去与存款利息或贷款利息相关的财务收入(账户 515)。 | 是企业必须承担的总净利息成本。 |
| 净营业利润 | 数据取自损益表中的指标(代码 21)。这是息税前利润 (EBIT),但不包括其他收入。 | 展现企业的核心业务绩效。 |
| 折旧费用 | 本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总成本(取自运营和生产成本)。 | 衡量非现金支出。 |
| 调整后 EBITDA | 如何根据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计算标准关联方交易中的 EBITDA。 | 代表在未受税收、资本结构(利息)和长期投资(折旧)决策影响之前的盈利能力。 |
从上表可以看出,调整后EBITDA公式中的每一项指标在财务报告体系中都有明确的数据来源,并且在评估企业财务健康状况方面具有各自的意义。这些指标经过合理综合运用,有助于企业根据第132/2020/ND-CP号法令的标准,准确判断其在扣除利息、税项和折旧影响之前的盈利能力。这也是正确计算可抵扣利息支出的重要依据,有助于降低税务稽查中被调整的风险。
不可抵扣利息支出的处理(超额部分)

如果企业净利息支出总额超过30%调整后EBITDA限额,超出部分将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关联方交易中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
- 结转规则:这部分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可以结转到下一个企业所得税期。
- 过渡期:连续计算的利息支出转移期不得超过 5 年,从不可扣除利息支出发生年份的次年开始计算。
例如: 如果2024年扣除了1亿越南盾的利息,而2025年该公司获准从限额中额外扣除5000万越南盾,那么这5000万越南盾将用于抵消2024年的1亿越南盾利息。剩余的5000万越南盾余额将继续结转至2026年。
负 EBITDA 案例

根据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中关于关联方交易利息计算的公式,如果调整后的 EBITDA 值为 0 或负值:
| 扣除净借款成本≤30%×(调整后EBITDA) |
当 EBITDA 小于或等于 0 时,30% 的 EBITDA 也将为 0 或负数。因此,根据该原则:
- 企业在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任何净利息支出。该期间发生的所有净利息支出将被扣除并结转至下一个纳税期(最多5年)。
尽管负EBITDA会导致所有净利息支出均不可扣除,但企业仍需根据相关规定确定正确的贷款利率,以确保关联方交易记录的有效性。因此,以下是企业在发生关联方贷款时必须遵守的利率确定方法。
标准利率确定方法独立交易
30% EBITDA 上限是一项财务门槛。然而,企业还必须遵守基于比较方法的独立交易利率原则。应用这些方法是为了确保关联方贷款利率不会过高,从而避免与市场利率相比出现过高的情况。
根据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确定转让定价的方法具有优先权:
独立交易价格比较方法
将关联贷款的利率与企业或其他独立方获得的类似独立贷款的利率进行比较的原则。
在贷款领域,这种方法通常是首选,因为如果找到类似的独立交易(就贷款金额、期限、货币、信用状况而言),利率最容易比较。
基于利润的方法
- 转售价格法 (RPM) 和成本加成法 (CPM):虽然不太直接适用于贷款交易,但可以用来评估金融服务提供商或集团内部贷款的盈利能力。
- 交易净利润率法(TNMM):评估借款人的净利润(息税前)是否与同一行业的独立公司一致。
在了解关联方交易利率的确定方法后,企业还需要更深入地考虑利率的复利效应。如果不加以严格控制,这一因素会导致财务成本迅速膨胀。
利息和限额的双重效应 30%
企业应注意,30% EBITDA 限制和独立利息原则是两个独立但共同适用的标准。
- 利率标准:如果挂钩贷款利率相对于市场利率过高,则首先剔除超出独立利率部分的贷款利息。
- 30% 限制标准:总利息支出(如有市场利率调整后)仍受 30% 调整后 EBITDA 限制的约束。
这确保税务机关能够严格控制价格(利率)和债务偿还能力(基于企业业绩和 EBITDA)。
详细示例说明利息限额公式
本节将通过一个实际例子帮助您了解如何在 2025 年关联方交易中计算可抵扣利息支出。
利息支出不可扣除的情况
示例 1: A公司2025年的关联方交易会计数据如下。
| 指标 | 金额(越南盾) | 笔记 |
| 营业净利润。 | 1.800.000.000 | 第 21 号代码业务成果报告。 |
| 本期发生的利息总支出。 | 1.200.000.000 | |
| 该期间累计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总额。 | 200.000.000 | 来自存款的金融收入。 |
| 本期发生的折旧费用。 | 800.000.000 |
根据示例数据,下面是计算 2025 年企业所得税时可扣除利息支出的详细计算步骤。
应用以下公式计算下表中的指数:
| 指标 | 价值(越南盾) |
| 实际发生的净利息支出 | 1.000.000.000 |
| 最高扣除额(30% EBITDA) | 1.080.000.000 |
| 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净利息支出可以扣除。 | 1.000.000.000 |
| 不可扣除的利息费用 | 0 |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净利息支出(10亿越南盾)低于30% EBITDA限额(10.8亿越南盾)。因此,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部10亿越南盾的净利息支出均可作为可扣除费用。
举例说明排除的情况
假设A公司有不同的数据,即发生的利息支出为2,500,000,000越南盾。
那么,新的净利息支出为:
| 净利息支出 = 2,500,000,000 – 200,000,000 = 2,300,000,000 |
确定可扣除费用:
- 实际净利息支出:2,300,000,000 越南盾
- 最高免赔额:1,470,000,000 越南盾
- 扣除的利息支出为 830,000,000 越南盾
A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免除8.3亿越南盾的利息支出。这8.3亿越南盾可以结转至下一个纳税年度,最长可达5年。
关联方交易申报指南
准确申报是完成税务记录并避免处罚的最后一步。采用关联方交易利息计算公式的企业,必须在企业所得税最终申报表所附的附录中进行申报。
必需附录
根据第 132 号法令,存在关联方交易的纳税人必须按照下列附录申报信息:
- 附录一(表格01):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信息。本表列明关联方详情及交易类型(包括借贷交易)。
- 附录二(表格 02):关联方交易价格确定声明。
- 附录 III(表格 03):国别利润报告(适用于大型企业)。
为完善税务申报资料并确保符合相关法规,企业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件填写所有信息。下一部分将详细说明各附件中关联方交易利息费用的申报方法,帮助企业提高透明度,避免税务机关检查时的风险。
利息支出申报的内容
在附录一和附录二中,企业必须清楚地列明计算 EBITDA 关联方交易权益公式中使用的各项组成部分,包括:
- 净利息支出总额。
- 营业净利润。
- 折旧费用。
- 调整后 EBITDA 计算结果。
- 利息支出部分被抵销,剩余部分结转至下一期间。
根据独立交易原则,证明转让定价符合规定的责任在于纳税人。企业需要准备相关文件以确定转让定价,从而保护数据安全。
结论和建议
为确保合规并优化成本,企业应掌握关联方交易利息的计算公式,并同步应用相应的财务管理措施。首先,建立定期财务模型,预测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和最高可抵扣利息支出,从而及时调整贷款结构。同时,从纳税期伊始就全面准备转让定价确定文件,确保利率和贷款条款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此外,清晰核算净利息支出、折旧费用和净利润,有助于准确、透明地应用计算公式。
采取上述措施不仅有助于企业遵守法律,还能避免不必要的税款拖欠,优化成本,并保持可持续的财务业绩。
接触 MAN – 会计师大师网络 如需详细建议和支持。
联系信息 MAN – 会计师大师网络
- 地址:胡志明市新顺坊43街19A号
- 手机/扎洛:0903 963 163 – 0903 428 622
- 电子邮件: man@man.net.vn
内容制作:先生 黎黄宣 – MAN – Master Accountant Network 的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越南注册会计师,拥有超过 30 年的会计、审计和财务咨询经验。
MAN 编辑 – 会计师大师网络




